深圳合同律師服務 合同有兩種主要形式: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
口頭合同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深圳律師
訂立口頭合同的好處是:簡易方便,締約成本低。實踐中,口頭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種合同形式。常見的是對于那些需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的合同行為。但口頭合同的缺點也很明顯:因沒有文字為據,一是對履行沒有約束,二是一旦發生糾紛,難于取證,不易分清責任,不便處理。
書面合同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
書面合同較為安全,能有效地預防和辯明糾紛。但書面合同會影響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條文并簽字蓋章,有時容易喪失商機。
當事人可以根據交易時間的緊迫程度、雙方的信任度、合同標的額大小、履行期限的長短、交易對雙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來確定:是訂立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或者對合同進行公證、鑒證等。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于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于可以即時清結、關系比較簡單的合同,適于采用這種形式;。
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復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