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既判力基定時,是肯定結局訊斷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究竟狀況和權力狀態產生既判效果的特定時間點,也被學界稱為既判力的標準時與既判力的時間點。深圳律師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大陸法系通說覺得,產生既判力的訊斷只確認特定時辰的權力狀況,而不是確認以前的或將來的權力狀況。因為社會生存變遷多端,民事法律關系有時候也是一直處于變動之中,難有確數,故基準時點以后如有新的事由發生,則既判力之基準性及不可競爭性喪失。所以說,基準時是一個尤為關鍵的時間點。
那么,進一步說,在告狀、備案、言辭申辯閉幕與訊斷這四個時候點中,以哪個為既判力的基定時呢?通說覺得,普通在究竟審言辭申辯閉幕時。我國臺灣聞名學者駱永家曾說:肯定訊斷之既判力,原則上系以究竟審言辭申辯時為基準,就該時點之權力或法令關系之存否而生者,蓋因判決原則上應本于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然,也有學者指出,在我國,基準時具體是指法庭審理終結時,因為我國法庭辯論結束后,當事人仍有最后發言的權利,還可以進行調解。
綜上,產生既判力的訊斷只確認特定時辰的權力狀況,既判力也就是在這個特定時辰的權力狀況對后訴發生約束力。在這一時間點以后,經訊所確定的權利狀態如果發生變化不受既判力的遮斷。而這一特定時刻就是基準時,原則上為事實審言辭辯論終結時。
再者,作甚重復告狀?筆者根據《民事訴訟法說明》第247條,并聯系最高法做出的判例,具體而言,歸納如下:
(1)前訴案中訊斷曾經對雙方當事人是不是守約進行了本質檢查和判別,本訴中又基于統一究竟和相同法律關系,提出該當事人違約的訴訟請求,該請求在實質上否定了前訴案件的裁判結果,后訴構成重復起訴。
(2)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溝通,并未限制當事人訴訟位置必須溝通,后訴本質系以抗衡前訴為目的,構成對前訴裁判結果對抗或否定的,應認定后訴為重復起訴。
(3)兩個訴訟當事人互為原、原告向在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和訴訟要求均分歧,不屬于重復告狀。
(4)當事人在后訴中增添的原告不適格或許增添的訴訟請求不具體的,應認定后訴構成重復起訴。
(5)前訴訊斷僅確認了條約效能,未對有效條約的法令前因舉行處置,在案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工程質量問題提起本案訴訟,與前訴案件訴訟請求及訴訟標的均不相同,不屬于重復起訴。
(6)前訴必然會觸及對條約效能的認定,然后起訴要求確認前訴所觸及條約無效,其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訴訟請求,本案與前訴構成重復起訴。
(7)當事人在前訴案件中已經提出的抗辯,在本次訴訟中獨自作為訴訟要求提出,本次訴訟不符合重復訴訟的組成要件。
從比較法角度起程,無論是訴狀提出時說仍是訴狀受理時說,都是在原告不通曉以后訴訟的情況下肯定訴訟系屬的時候,原告雖不知情,然則訴訟系屬的結果仍然會及于原告,也即,若采用訴狀提出時說和訴狀受理時說作為認定訴訟系屬的規范。
在被告告狀而原告還沒有收到起訴狀,不通曉訴訟的情況下,若原告恰巧也向法院提起相同訴訟,則會因訴訟系屬的存在而阻斷被告案子的受理,顯然于被告而言,欠缺程序上的參與保障,不利于保障被告的訴權。
反觀我國,每每采用訴狀受理時說作為認定一個案件存在的規范。筆者覺得這在水平上失之偏頗,偏向維護了被告的訴權。
深圳律師咨詢網認為,被告和原告本應享有對等的起訴權,若原告在通曉被告起訴前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訴因重復告狀理論阻斷,則無形中相當于變相褫奪了被告的“起訴權”,故筆者認為日本重復起訴理論中,在認定訴訟系屬時所采取的訴狀送達時說值得我國司法實踐中借鑒,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