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阻止重復告狀,也稱為限定說,是指阻止當事人另行提起與訴訟系屬中案件溝通的訴訟,若另行告狀,則后訴法院會以不適法為由采納告狀。一種觀念覺得,阻止重復告狀包孕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深圳律師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比方,甲在A法院告狀乙請求領取價金,而后又在B法院以異樣的訴訟要求提起訴訟。狹義的阻止重復告狀,亦稱為擴充說,是指先后兩訴的訴訟標的不具有共通性,但首要爭點是共通且相似的,后訴法院對于該爭點的審理也形成重復審理,在內容上也有可能產生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判決。基于上述種種考量,后訴法院一方面應禁止另行起訴,另一方面應進行訴的強制合并(訴的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由此,后訴便由獨立之訴轉化為訴訟內之訴。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曾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當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溝通;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溝通;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要求溝通,或許后訴的訴訟要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告狀的,裁定不予受理;曾經受理的,裁定采納告狀,但法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種觀念覺得,阻止重復告狀,是指統一民事案件(為了訴訟經濟的思量,同時也出定紛止爭一次性解決民事爭議的考量)不可以兩次要求法院予以布施。比方,在前訴仍處于訴訟系屬當中時,后訴的提起會為前訴這一訴訟阻礙所阻卻,后訴即不合法,法院理當裁定予以采納。
統一訴訟案件阻止重復告狀,包孕但不限于向統一法院告狀的情況,向其余法院告狀亦被阻止;重復告狀的形狀應做擴充解釋,也就是說,當事人以反訴、參加訴訟或者變更訴訟等其他方式參與到訴訟系屬中來,形成后一訴訟與前一訴訟實質上為同一訴訟的情形,同樣應納入禁止重復起訴所應規制的范疇中。
那么本案是不是組成重復告狀,筆者將從法令和理論兩個角度舉行闡發。起首,依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兩訴同時滿足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且訴訟請求相同或相反三個要素才能認定后訴構成重復起訴。
從訴訟當事人方面看,前訴與后訴的被告均是何某,然而前訴的原告是借款人方某創、方某英,后訴的原告是兩位借款人的配頭廖某、黃某,可得出訴訟當事人這一要素并不相同。
最初,從訴訟要求因素上看,外貌上前訴和后訴的訴訟要求均是請求原告負擔歸還告貸本息的義務,系給付之訴,但筆者覺得,基于后訴原告與前訴原告非凡的人身關系,原告實質上想通過后訴追加當事人,而后訴被告是否應承擔償還責任的關鍵在于債務是否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這個問題在前案中并未作出認定。
前案已進入施行步伐,債權是不是屬于伉儷配合債權的題目不能在施行步伐中解決,必須經由過程法庭審訊步伐進行實質審理后才能確定,故何某另案起訴前訴被告的配偶廖某、黃某承擔償還責任的本質是通過新的訴訟確認其借給方某創、方某英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即筆者認為后訴本質上是確認之訴,兩訴的訴訟性質不同,故訴訟請求實際上并不相同。
因此,深圳律師咨詢網覺得僅從法律說明的角度來看,本案中先后兩訴的訴訟當事人和訴訟要求均不相同,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構成重復起訴。那么在本案中,前訴和后訴的訴訟標的所指向的都是統一筆債權,即方某創、方某英所借何某的20萬元告貸、發生的本錢以及過期領取本錢,饜足訴訟標的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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