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時青春補償費如何認定和處理
對青春補償費的約定可以看做附條件贈與。在理論上,光明離婚律師贈與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條件及負擔兩種。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第一百九十條又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可見,這兩種附款在我國法律上都是允許的。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將贈與合同效力的發生與消滅,系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條件為事實,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在某些情況下,一方可能以解除、離婚后互不騷擾對方或互不散布對方隱私等為條件,贈與另一方一定的財產,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補償費"。
一方不愿繼續保持婚姻關系而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要求對方不騷擾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隱私,即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違反善良風俗。以此條件作為贈與對方財物所附加的條件,未嘗不可,此種行為并無不妥,應為有效法律行為。
如果受贈人不愿接受贈與,自然可以拒絕。但該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目的條件成就時,贈與合同才生效,否則贈與合同則不生效。即使贈與的財產已經交付,贈與人也有權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同樣,受贈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條件,贈與人應履行贈與義務。
二、什么情況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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