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本義是管理,統轄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議管轄。這里說的是民事訴訟中的管轄。光明新區(qū)律師來為你介紹。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是訴訟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只有管轄確定后,訴訟才能順利開始。由于管轄的復雜性,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經常會因案件有無管轄權產生不同認識。為了使當事人有機會向法院表達關于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后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決定,法律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管轄異議權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司法實踐中的管轄問題雖然十分復雜,絕大多數情況均有法可依,而對于當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如何處理,法律并未直接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因此有不同認識。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有人認為,上述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違反該規(guī)定,并不一定要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即當事人如果在答辯期滿后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仍應予以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筆者認為,這樣理解不符合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申言之,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在此期間內提出的,法院應當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上述裁定,一方當事人可以上訴;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如無可以順延期限的法定事由,法院則不予審查。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管轄異議必須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主要是出于提高訴訟效率、避免拖延的考慮。
司法實踐中借提出管轄異議以拖延訴訟的現象一直是普遍存在的,如果允許當事人在答辯期滿后還可以提出管轄異議,顯然容易打亂法院訴訟活動安排,遲滯案件審理進程,影響辦案效率,也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嚴格規(guī)制。至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范效力識別,還是應當從立法目的出發(fā)結合司法實踐情況予以綜合分析,而不應簡單套用效力性或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來予以定性。因為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行為的規(guī)制與民事實體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制畢竟有所不同。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私法范疇,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以法律干預為例外。而訴訟行為以法律規(guī)定為原則,以訴訟參加人的意思自治為例外。由于訴訟行為不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還涉及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因此法律對訴訟行為的規(guī)制往往較為嚴格,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而不得以意思自治為由任意突破,民事訴訟管轄異議的提出期限規(guī)定即是如此。
一般認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管轄協議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答辯期內針對原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而不提管轄異議,即視為其應訴并接受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轄,此之謂應訴管轄。如果當事人因擔心單獨提管轄異議而不作答辯,一旦管轄異議被駁回往往也過了答辯期,而采取在答辯期內既提管轄異議又遞交答辯狀的做法,則不能因為當事人進行答辯就推定其承認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轄,此種情形不構成應訴答辯,對其提出的管轄異議仍必須依法進行審查。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僅規(guī)定了當事人提出答辯狀的期限,沒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此期間不提出答辯狀的法律后果,甚至還規(guī)定當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即使在答辯期內不提出答辯狀,對其民事訴訟權利也沒有任何不利影響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狀的積極性就比較低,尤其在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案件中更是如此。司法實踐中,就基層法院審理的多數民事案件而言,當事人通常在答辯期內不向法院遞交答辯狀,而是在開庭審理時進行答辯,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于答辯期內未進行答辯而在答辯期滿后提出管轄異議,應視為其管轄異議權失權,法院對當事人所提管轄異議不予審查。為謹慎起見,避免管轄錯誤,法院可依職權對案件管轄問題進行審查,存在不應管轄情形的依職權徑行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有管轄權的則繼續(xù)審理而無需就當事人所提管轄異議作出裁定,當事人自然也無從就管轄異議問題提起上訴。這樣做的好處在于,既有利于維護法律規(guī)定的嚴肅性,避免訴訟拖延甚至借管轄異議惡意拖延,又不損害管轄異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有效保護了原告的訴訟權利。當然,如果管轄異議當事人對法院繼續(xù)審理存在模糊認識意見較大的,可依法予以釋明,以免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抵觸情緒;如果法院依職權審查后裁定移送管轄的,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此均不享有上訴權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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