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湖南岳陽,農民陳收到短信提示卡6萬元,他立即聯系銀行報警,警方發現陳在自動取款機取錢,犯罪團伙在自動取款機上安裝復制器和微攝像頭獲取陳信息,然后復制偽卡盜竊刷。
陳認為,銀行不知道自己管理的自動取款機是否被按下了攝像頭,也沒有履行管理義務,要求銀行賠償損失。銀行將責任歸咎于陳,因為它被盜并泄露了密碼,因為陳本人在取錢時沒有注意,拒絕賠償。
銀行秘密找到了陳,同意支付所有費用,但簽署了保密協議,要求陳承認這是他的過錯,與銀行無關。陳認為銀行正在逃避責任,所以他向法院起訴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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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犯罪是通過在自動取款機上安裝攝像頭來獲取用戶密碼,然后盜竊銀行卡。曾經,這種犯罪團伙非常猖獗,不僅讓受害者非常痛苦,而且銀行也非常無助。因為很多時候,一旦用戶的錢被盜,用戶就會起訴銀行要求賠錢。就像陳這種情況。
那么,銀行是否應該賠償安裝攝像頭盜竊給陳造成的6萬元損失呢?畢竟,陳在取錢時沒有觀察到,銀行也不能總是關注自動取款機的情況。銀行要求法律賠償嗎?
首先,陳和銀行合法建立了儲蓄存款的法律關系。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陳有義務謹慎使用借記卡。銀行也有義務確保儲戶存款的安全。
其次,陳某發現被盜刷6萬元后,立即通知銀行并報警,操作合法有效。銀行主張銀行卡被盜刷是因為陳在取錢時沒有注意到自動取款機上的攝像頭。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持有借記卡交易過程中的大部分證據,因此應承擔證明陳在取款時是否存在過失的舉證責任。銀行未能證明陳沒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借記卡,也就是說,銀行沒有證明自動取款機取款時的過失或過錯,因此應承擔無法證明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還裁定銀行賠償陳被盜6萬元的損失。事實上,我們也可以從其他法律中看到相關的趨勢。刑法中的自動取款機屬于廣義金融機構。盜竊自動取款機是盜竊金融機構,其判決比普通盜竊罪重得多。
我們不能說在刑法中盜竊ATM機,銀行利用它,在民法中盜竊ATM機,與銀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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