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套餐業務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在未通知用戶的情況下,電信服務公司擅自增加了其功能,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介紹
2005年,原告徐在被告的一家電信服務公司購買了手機號碼并處理了套餐。2017年,原告手機號碼的呼叫顯示服務自動從被告升級為信息業務,增加了語音信息等功能。當他拒絕接聽和關閉時,他沒有告訴原告,信息將收取正常的呼叫費。原告主要打電話給局外人,對方未接通0.25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未經授權收取的0.25元。
審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直接收取0.25元費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告知原告收費標準,原告不知道電信業務,不賦予原告經營確認權。費用應當退還。
深圳光明區律師分析
關于被告是否應退還原告0.25元的費用。
首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被告作為電信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向原告徐明確提示和說明電信業務的內容,包括業務功能、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障礙申報等。在本案中,被告以和信息業務為基礎,向被告收取了0.25元的費用。和信息業務收費的方式是,當被告處理和信息業務時,當被告打電話給被告時,費用將由被告承擔。在本案中,局外人劉和被告處理了和信息業務,徐沒有處理該業務,也不是其服務合同的對手。當局外人劉的手機關機時,徐打電話給劉的手機。電話提示音只提示嘟嘟聲響起后請留言。他沒有告訴徐收費的方式。標準,被告沒有履行提示義務,侵犯了徐對和留言業務費收取方式和標準的知情權。
被告以公告、網站和短信的形式告知付費電話顯示業務已升級為電話助理包(和信息,和地址簿),通知內容未顯示如主電話消息,收取主電話相關費用的信息,即收費標準尚未完全向公眾公布,即使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和信息業務的收費標準,但業務需要進入頁面才能看到,未處理業務的用戶一般不會看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明顯的方式要求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規定的明顯方式提示,宣傳效果太低,已構成侵犯徐某訂立電信服務合同時的知情權。
其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選擇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服務方式,自覺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用戶有權選擇依法開展的各種電信業務,徐作為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是否接受和信息業務,即使接受和信息業務,也應在運營確認后收取費用。在本案中,被告直接收取徐0.25元,剝奪了徐的選擇權,但徐不知道電信業務,也沒有給予徐的經營確認權。
溫馨提示
電信業務運營商增加服務內容和費用的公告屬于格式條款,應以明顯的方式公布和提示用戶。否則,消費者有權依法拒絕新的服務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