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邁法院共同生效判決顯示,一名尚不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因拐騙兒童罪,被澄邁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深圳福田刑事律師帶您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2021年2月12日11時許,被告李某在澄邁縣金江鎮某廣場看到被害人小甲(2017年出生)在廣場上哭,張某于是與小甲一起在廣場兜兜轉悠,然后再把小甲帶到他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上,載著小甲在金江鎮市區及附近游蕩。其間,李某欲將小甲帶回家中撫養,遂購買橙子給小甲吃,防止其因饑餓而大哭,小甲多次向李某表示要找母親,李某不理睬。小甲親屬報警后,澄邁縣公安局民警立即展開偵查,當天16時許,民警在距李某家不遠的一條路上將李某成功解救。海南安寧醫院鑒定:李某是這起案件中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對這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庭審理
經開庭審理,澄邁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拐騙未成年人不滿14歲,致使其脫離監護人監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有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該患者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坦白情節,故澄邁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李某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最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死刑。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對于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最多三年監禁。深圳福田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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