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鄭和他的妻子經營著一家五金店。2017年至2018年,他們多次從湖南省邵東縣某個體工商戶呂某購買12V智能充電器、大容量電池等產品。2018年11月9日,楊某在鄭某夫婦經營的五金店購買了無品牌名稱的充電器、電池等用品。充電器和電池沒有生產證書標志和生產時間。
后來,楊回到了他工作的一家音響電器管理部門,將自己的電池連接到當天購買的充電器上,并插入電源進行充電。第二天早上7點左右,充電器位置的火花多次爆炸,引起火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77萬元。
當地公安消防隊對從現場提取的電池和充電器殘留物進行鑒定,并出具《火災事故鑒定書》。因此,楊的音響電器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命令鄭和呂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消防隊發生的事故,火災原因是充電過程中短路引起爆炸引起火災。
鄭和妻子銷售的充電器和電池既沒有生產證書,也沒有生產時間。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的充電器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風險。鄭和妻子作為產品的賣家,應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呂屬于產品的供應商。如果涉及的產品責任屬于供應商,鄭和他的妻子在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追償。因此,鄭和他的妻子作為賣家,在賠償消費者損失后,可以向呂索賠其權利。
結合事故當晚某音響電器管理部門無人看管,人員離開后充電器未斷電,原告忽視管理,負責管理不善。因此,被告鄭和他的妻子判決賠償原告損失的70%,原告承擔損失的30%。
深圳福田刑事律師解析
賣方在購買商品時應承擔高度的注意義務,并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進行檢查。
銷售三無產品導致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遭受財產損失的,賣方應當承擔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生產者責任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在賠償后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有權在賠償后向產品銷售者追償。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三條也明確了生產者對生產和銷售缺陷產品的民事責任。在本案中,賣方未充分履行購買檢驗等注意義務,向消費者銷售三無產品,造成產品使用過程中的重大財產損失。如果賣方沒有證據證明事故不是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深圳福田刑事律師?
深圳福田刑事律師講解碰瓷已入刑 | 深圳福田刑事律師講精神病患者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