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父母購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父母的明確說明來認定,如果是屬于父母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可以認定為父母的贈予,這種屬于一方財產,但如果是雙方的名字登記的則屬于共同財產。具體內容請跟隨福田離婚律師繼續往下看。
一、屋子是父母出錢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除非解釋是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不然的話就應該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房產屬因而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該規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男或女之一方,且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第二,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所謂的歷史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系指對一個法律條文有多種不同的解釋時,并且各種解釋意見均有其理由,很難說哪種解釋意見正確或錯誤,這時就應從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和審議記錄等,來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機關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條規定在較早征求意見稿中表述為“雙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可視為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雖然婚姻法解釋三最后審議通過去掉了后半句即“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該草擬稿規定仍對解釋該條規定可以起參考作用。
第三,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導意見,亦應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對夫妻雙方的屋子是父母購置的話,需求依據父母認為是贈與子女的仍是贈與夫妻二人的。如果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話那么就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贈與給夫妻的話那么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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