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香蜜湖刑事律師咨詢:不單是深圳福田,全國對于很多犯罪行為都有著嚴格的處罰規范,在我國綁架罪屬于嚴重刑事犯罪,因為綁架侵犯了人身自由的權利,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甚至會危及受害人的生命安全,那么綁架罪犯罪既遂怎么處罰?深圳福田刑事律師總結如下:
一、綁架罪犯罪既遂怎么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非法拘禁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既遂
定該罪構成犯罪既遂的標準在于行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脅了被害人的身體安全。故而,只要行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著使被綁架者的身體安全處于一種危險狀態。那么,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為人最終是否獲得財物或者滿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綁架罪既遂。雖然實施了暴力、脅迫、麻醉等行為,但未構成對人質人身實際控制的,是未遂,這當然包括實施勒索財物或強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實現的情況。深圳福田刑事律師解釋說,這是刑法學界的通說,也是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
三、綁架罪的罪數形態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復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并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行為人A綁架被害人B之后,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筆者持有異議。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后,又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刑法關于綁架罪和搶劫罪并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對已滿14歲未滿16周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3、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么人質被害后,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并處。
綜上,香蜜湖刑事律師咨詢說:綁架別人是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綁架成功就構成了綁架罪,它的處罰十分嚴厲,只要認定就會判刑,且判刑的時間長,甚至會判死刑。所以如果是刑事案件,最好是委托深圳福田刑事辯護律師解決。及最大努力爭取和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深圳福田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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