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怎么判刑?我們都知道搶劫罪歸屬于刑事犯罪的一種,搶劫罪的判刑影響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犯了搶劫罪要做幾年牢?福田荔枝公園搶劫罪律師通過實際案例,為你解答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搶劫罪案件律師解答】
2010年8月初,被告人劉某某從滿洲里市來到深圳福田區處心積慮搶劫,并提前準備了尖刀、繩子、透明膠帶和手套等作案工具。同月20日6時許,劉某某來到經提前踩點的深圳福田區東勝區XXXX路X號被害人梁某某(女,歿年57歲)家的別墅院內,闖進保姆尹某某(被害人,歿年52歲)居住的平房,持尖刀捅刺尹某某頸部、背部數刀,致尹某某左頸總動脈斷裂出血和心臟破裂而身亡,并搶走尹某某的黃金耳環一副(價值1099元)。然后,劉某某志持尹某某保管的鑰匙開門進入別墅二樓梁某某的臥室,持尖刀逼迫梁某某交出現金4100余元及浪琴牌手表一塊(價值10640元)、黃金戒指一枚(價值7260元)、黃金手鐲一個(價值17508元)、黃金毛主席像章一枚(價值1074元)、銀戒指三枚(價值210元)、石項鏈一條、石手鏈一條等財物后,用繩子捆綁梁某某雙手并用透明膠帶封住口鼻,致梁某某機械性窒息身亡。劉某某志作案后即逃離現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個人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劉某某志經蓄謀后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并致二人身亡,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足,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核準高級人民法院(2012)內刑三終字第33號維持第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搶劫罪量刑標準】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標準規定,具有“搶劫致人傷重、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罪,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有關標準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并處沒收財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傷重,或者致人傷重造成嚴重傷殘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罪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傷重、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于采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并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搶劫致人傷重案件適用死罪,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是具有采取極為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以上就是搶劫罪律師,通過實際案例為你講解,搶劫罪的量刑標準。現在你知道搶劫罪怎么判刑嗎?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隨時找福田荔枝公園刑事案件律師進行在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深圳福田故意傷人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