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7年《殺人法》以來,議會在謀殺法方面的工作不多,當然也從未形成過謀殺的法定定義。然而,2003年通過的《刑事司法法》是一項重要的立法。這里應該提到該法案,因為它可能是自1965年廢除死刑以來對謀殺法做出的最重要的立法修改。然而,它并沒有充分解決謀殺法中最有爭議的其余法官制定的方面。例如,2003年的法案并不尋求改變 "謀殺 "的定義,盡管對于某些類型的謀殺,它引入了如此高的起點來確定最低的終身監禁期限。然而,在普通法中,不僅當有殺人的意圖時,而且當有只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時,就構成了謀殺。在決定一個無意殺害兒童或警察的人應在監獄里呆多長時間才有資格獲釋時,用對待一個有意殺害此類人的人的方式來對待他們是不恰當的。即使在這兩種情況下都犯下了非常嚴重的罪行,情況也是如此。因此,2003年的法案將只有嚴重傷害的意圖這一事實視為 "減刑因素",可以作為設定較低最低刑期的理由。
法律委員會對目前關于殺人罪的法律提出了大量批評。在其報告中指出,"英格蘭和威爾士關于殺人罪的法律是一個建立在不穩定基礎上的搖搖欲墜的結構","英格蘭和威爾士目前關于謀殺的法律是混亂的"。他們尤其認為,目前的法律不能確保對不同程度的犯罪行為進行 "準確的分級和標記"。作為一個解決方案,他們提出了一個新的框架,包括三個一般的殺人罪;即一級謀殺、二級謀殺和過失殺人。他們還提議為其他 "特定殺人罪 "設立一個附屬類別,其中包括 "協助自殺 "等罪行。從抽象的角度來看,這種編纂應該使法律更加清晰和連貫。
什么是謀殺的構成要素已經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謀殺法的范圍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意見存在分歧。拋開判例法,我們不妨看看在這個問題上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直到1957年,謀殺包括在實施重罪過程中殺人,如入室盜竊或強奸,而且犯罪意圖不要求有殺人意圖,這被稱為推定惡意規則。現在,它僅限于那些打算殺人(或造成GBH)或預見到死亡是幾乎肯定的。自1957年和1965年以來,立法機構沒有參與其中,但上議院的一個委員會在1989年審查了該法律。該委員會由上議院的11名成員和兩名專家顧問組成,并產生了《謀殺和終身監禁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內森報告)。在這份報告中,法官們認為,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謀殺應該由法規來定義,如果被告打算造成死亡,或可能造成死亡的嚴重人身傷害,就應該被認為是謀殺。他們還得出結論,他們應該有自由裁量權,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來處理,并且應該廢除對謀殺的強制性終身監禁。然而,這些建議并沒有在實踐中應用。另一個試圖影響不明確的謀殺法的嘗試是委員會咨詢文件。
一級謀殺罪將是對最嚴重罪行的分類,也是唯一會被強制判處終身監禁的類別。這將限于犯罪者有意殺人的情況。這項改革建議肯定會在 "公平標簽 "憲章上得分,因為它確保那些犯下最嚴重罪行的人被貼上反映這一點的標簽。這種改革也可能會吸引 "公正待遇 "理論的倡導者,因為這意味著只有那些犯下最嚴重罪行的人才會被強制判處終身監禁。這與現行法律形成鮮明對比,在現行法律中,那些只打算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人可以被認定為謀殺罪,并被自動判處終身監禁。
二級謀殺罪包括 "一級 "謀殺罪之后最嚴重的罪行,其中包括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殺人行為。這是對以前被歸類為謀殺的行為的降級,其好處是它不會自動招致終身監禁。二級謀殺罪的分類也將包括目前的部分責任減輕和挑釁的辯護。這將解決目前法律中的不正常現象,即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謀殺)的責任高于有意殺人(過失殺人,犯罪者受到挑釁或責任減輕)。二級謀殺還包括通過魯莽地漠視造成死亡而殺人。目前,這被歸類為過失殺人(非自愿)。委員會認為這種 "升級 "是合理的,因為它認為犯罪者對其不合理的風險是否導致死亡漠不關心。委員會認為,犯罪者愿意容忍他人無端死亡的事實,使其評級高于目前的 "過失殺人 "標簽,這才是最重要的。
關于二級謀殺,已經起草了包括挑釁和責任減輕的部分辯護。這是對目前的過失殺人罪的升級。這意味著像阿魯瓦利亞這樣的案件將被視為二級謀殺,而不是過失殺人。這意味著受虐婦女將被非專業人士貼上謀殺犯的標簽("二級 "前綴對非專業人士的理解沒有實質性影響)。這顯然違背了 "公平標簽 "的論點,并產生了對犯罪者明顯不公正的結果。在我看來,將Ahluwalia這樣的案件從過失殺人提升到(二級)謀殺是沒有道理的。這些改革建議得到了一些法律組織的關注。其中之一是 "正義",這是一個獨立的法律組織,旨在通過法律改革和政策工作、出版物和培訓來改善英國的司法。正義 "認為,殺人罪的法律應該促進清晰度、一致性和法律確定性,為了實現這一點,謀殺的定義應該被澄清,只包括那些 "在有自由和能力時故意非法殺害他人 "的人。他們還認為,委員會提議的框架將改善殺人罪的法律結構。然而,他們不贊成將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魯莽殺人的意圖納入謀殺罪的犯罪意圖,特別是它會帶來強制性終身監禁。
另一個法律組織是被稱為 "全國公民自由委員會 "的自由組織,它也對這個問題發表了看法。法律委員會發現的問題是,謀殺的犯罪意圖既包括有預謀的 "合同 "殺手,也包括無意或不期望其行為結果的意外殺人者。這意味著他們都將被判定為謀殺罪并被判處終身監禁。自由 "認為,擬議的改革提供了一個連貫的結構,可能會被公眾和陪審團理解。他們支持三層體系的想法,但不同意改變Smith案中制定的'真正嚴重傷害'的定義。委員會建議將其改為"......傷害的性質是危及生命,或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完整性或精神功能的重要方面的永久或長期損害"。可以看出,這一限制性定義將對謀殺罪的定罪產生巨大影響,因為被稱為 "嚴重傷害 "的 "嚴重身體傷害 "構成了謀殺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因此,如果改變定義,將有更多的人被判定為謀殺罪。
由于自愿過失殺人(部分辯護)和魯莽過失殺人將被重新命名為二級謀殺,過失殺人罪將成為一個范圍更窄的罪行。因此,該罪行將只包括通過以下方式造成的死亡:(1)嚴重疏忽;(2)旨在造成一些但不嚴重的身體傷害的行為;(3)預見到有造成身體傷害的風險的行為。法律委員會的改革,從表面上看似乎是21世紀的一個偉大的憲法變革。 自議會上次通過關于殺人罪的立法以來,已經過去了近50年,全面改革當然是受歡迎的。然而,對所建議的改革的某些方面肯定會提出疑問。關于謀殺罪,雖然將其范圍縮小到明顯存在意圖的情況,有助于 "讓陪審團保持簡單的選擇",但它的缺點是有可能減少被判犯有謀殺罪的人的范圍,因為 "殺人意圖 "給控方帶來了很高的舉證責任。
司法部為回應法律委員會的謀殺案報告而提出的法律改革建議可能會受到批評,因為他們沒有提出美國式的第一和第二謀殺罪量表的想法,這是該委員會在2006年的第二次報告中提出的建議。這些建議甚至沒有提到謀殺的分類或其范圍。它們主要是解決目前兩級殺人罪結構中的部分辯護問題。司法部的建議也并非沒有評論。司法 "和 "自由 "針對這些建議提出了報告。自由 "批評司法部的建議,因為它沒有對謀殺的范圍和程度進行改革。他們認為,將謀殺罪劃分為一級和二級,將有助于檢方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犯有謀殺罪。自由 "關注的是,政府沒有利用這個機會審查廢除謀殺罪的強制性終身監禁,或者審查法律委員會提議的犯罪結構。他們建議,政府應考慮保留對謀殺罪的強制性無期徒刑,法律委員會提議的犯罪結構將為法律提供一個連貫和合理的框架。擬議的結構還將為法院提供上述判刑方面急需的靈活性。
還評論了解決關鍵的謀殺法改革的必要性。在對政府提案的回應中,他們指出,政府采納了法律委員會提出的部分辯護理由,對其稍作改動,并試圖將其適用于目前的兩級殺人罪結構,似乎沒有充分考慮其后果,在這種情況下,它們的作用是將謀殺罪降為過失殺人罪,并將適用于被指控有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但不知道有造成死亡風險的案件。他們還爭辯說,政府不應該進行部分辯護的改革,除非三層體系將生效,因為這些改革不適合當前的法律體系。
可以看出,法官也不愿意接受擬議的三級制度。從上議院的辯論中可以看出,直接處理案件的上議院議員并不認同法律委員會的觀點。貝里克的勞埃德勛爵寧愿將謀殺罪的犯罪意圖只保留為殺人的意圖,但不包括較低程度的謀殺,包括造成 "嚴重身體傷害 "的意圖,因為這應該被歸類為過失殺人。他認為,這將簡化法律,使陪審團更容易作出裁決。Dholakia勛爵也對法律委員會的建議表示懷疑,因為根據二級謀殺罪的改革,"如果受害者摔倒,頭撞在路邊,死于腦出血,那么罪犯用拳頭打受害者的臉,故意打破他的鼻子,也是謀殺罪"。辯論中討論的另一個問題是廢除謀殺罪的強制性終身監禁。法官們贊成這一改革,因為他們認為這將解決在陪審團努力理解隱含惡意的應用時經常出現的不公正現象。Dholakia勛爵認為,廢除強制性無期徒刑將使法官有能力考慮到每個案件的所有情況,并相應地對他們的判決進行分級,在適當的時候通過確定的判決,并為最令人發指的案件保留無期徒刑。可以看出,法官希望改革既能簡化法律,又能給他們更多的判刑自由裁量權,同時也有更多的權力。在莫里斯勛爵看來,法律委員會的建議絲毫沒有簡化法律,也不會導致更少的審判次數或更短的審判時間,它只會給陪審團審理有罪殺人案件的任務增加復雜性。他還表示,法律委員會發現現行法律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對謀殺含義的一般看法與法律定義之間的不匹配。這意味著陪審團可能會以過失殺人罪而不是謀殺罪將兇手定罪,如果沒有殺害受害者的意圖,只有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這當然是謀殺罪的充分意圖。這一定是部分原因,因為在所有情況下,謀殺的標簽似乎并不合適。
委員會提到的關于 "嚴重傷害 "定義的問題,上議院沒有解決。他們只提到了一點,即目前,如果犯罪意圖也是通過嚴重傷害而殺人,那么陪審團就會被指派來決定意圖的傷害是否嚴重,而這一點并沒有明確。因此,他們利用良好的常識做出這一決定。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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