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兒童保護法》('PCA 1978')和1988 年《刑事司法》('CJA 1988')是兩項主要的法規,就兒童裸體和挑釁性圖像和視頻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法;法律和專業上稱為兒童不雅圖片 ('IIoC'),但更常見的是稱為“兒童色情”。PCA 1978 下有四項罪行,CJA 1988 s160 下有一項罪行,如下所示:
持有意圖分發:一個人“持有此類不雅照片[或偽照片],以供其本人或他人分發或展示”是犯罪行為(1978 年《兒童保護法》,第 1 (c)) 條。這使得故意將任何虐待兒童的圖像放在某人手中并意圖將其發送給其他人是非法的。在 R v Fellows & Arnold [1997] 中,上訴法院認為照片的數字表示與實物照片相同。
分發:“分發或展示此類不雅照片[或偽照片]”是違法行為(1978 年兒童保護法,第 1 (b) 條)。這使得向他人發送或提供任何 IoC 是非法的,就像擁有一樣,R v Fellows & Arnold [1997] 也適用于分發。
制作:任何人“拍攝或允許拍攝[或制作]兒童的任何不雅照片[或偽照片]”均屬違法(1978 年兒童保護法,第 1 (a) 條) . 這使得一個人在身體上拍攝或制作一幅虐待兒童的圖像是違法的。本節還包括“制作”行為,其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制作圖像,而不是一個人親自制作圖像,這在 R v Jayson [2002] 中得到了證實。
廣告:任何人“發布或促使發布任何可能被理解為傳達廣告商分發或展示此類不雅照片[或偽照片],或打算這樣做的廣告”(保護1978 年兒童法案,第 1 (d) 條)。這使得制作廣告(無論是在線還是離線)被視為對 IoC 的要約是非法的。
占有: “任何人擁有兒童的任何不雅照片 [或偽照片] 是犯罪行為。. . 在他的手中。(《1998 年刑事司法法》,第 160 (1) 條)。該罪行為不雅圖像提供了更廣泛的范圍,并用于對被告的占有不明確的情況。在 R v Porter [2006] 中,如果被告擁有不雅圖像,但他在任何刑事訴訟程序之前將其刪除,以至于他無法檢索它們,則他不再被視為處于擁有。
圖像分類是 IIoC 案件中的一個關鍵因素,在量刑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圖像所在的類別決定了其嚴重性級別。最初的類別系統是在 1997 年才引入的,也就是原法案頒布 20 年后,這個系統被稱為 COPINE 量表,由 10 個獨立的類別組成。通過 R v Oliver [2002] 的裁決,該系統被更改為由 5 個類別組成的量表,稱為 SAP 量表。截至 2014 年,現在使用 3 點評分系統,類別為 A、B 和 C。
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故意擁有、制作或分發 IoC。這可以通過幾種方式來證明,通??胤綍C明被告對圖像進行了分類,例如存儲在命名文件夾中。這也可以備份,因為上述法案涵蓋的圖像和視頻類型不容易找到,并且意外下載它們非常困難,或者,如 R v Dawkins (2016) 的情況,屬于戀童癖網絡常給出相關證明。如果被告聲稱他們沒有訪問這些圖像,CPS 可能會咨詢網絡取證專家,例如“SYTECH”。關于分發,Mens Rea和Actus Reus同樣容易為檢方證明,通常圖像是在加密的群聊中發送的,只有被告才能訪問。生產是所有 IoC 罪行中最嚴重的,證明它通常有點困難,警方依靠證人陳述并將通過對所有電子設備(如相機、錄音機、智能手機畫廊等)的法醫分析來完成更多。
在 2014 年的規模之前,法院和陪審團在決定圖像的體面方面發揮了作用,這導致了偏見問題,因為陪審團很可能對有關兒童不雅圖像的案件產生偏見。這在 R v Mold [2000] 中有所體現,其中被告擁有一張被認為不雅的圖像,但是,同樣的圖像可以在醫學教科書中找到,因此被告以此為辯護并聲明:不應考慮他獲取戀童癖信息的行為是否得體。上訴法院認為“伯頓先生(代表莫爾德先生)擔心陪審團在決定照片是否不雅時會錯誤地考慮顯示訪問戀童癖討論論壇的數據。” (上訴法院在 R v Mold, (2000) 中的裁決)。圖像現在在審判前由警察的一個專業部門——虐待兒童調查部門進行分類,這些部門由受過培訓的專家官員組成,他們在分析兒童的不雅圖像并正確分類。圖像的體面在審判中不再是問題的原因,這導致許多關于 PCA 1978 的案件現在導致立即認罪。
法院在圖像分類方面發揮的作用較小,但是,它們在量刑指導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因為有大量的加重和減輕處罰的因素需要調用。在向法庭提供證據并且法官聽取了雙方的論點后,法官必須開始量刑,遵循量刑委員會的指導方針如下:
R訴杰森案 [2002]
被告故意將不雅圖像下載到他的電腦屏幕上,但沒有直接下載到他設備的硬盤上。他聲稱這次下載并不構成“制作不雅圖像”的行為。法院認為這是一種制造行為,因為計算機操作員杰森(Jayson)在如此下載時導致圖像出現并因此存在于屏幕上;因此,這構成了制作。R v Smith [2002] 認為,如果被告讓圖像出現在屏幕上,但在圖像出現之前并不知道圖像是什么,那么他就沒有犯下制作行為的罪行。
R v Fellows & Arnold [1997]
被廣泛認為是關于 IIoC 的最重要的決定,這是因為當 PCA 1978 和 CJA 1988 被引入時,互聯網要么不存在,要么處于公眾無法使用的狀態。當互聯網發展成為一種更加用戶友好和功能強大的通信方式時,諸如文件共享之類的事情成為可能,許多人都利用了這一點,特別是那些希望共享和訪問兒童不雅圖片的人。R v Fellows & Arnold 案的裁決指出,從計算機下載圖像并將圖像保存在數字文件中確實構成了“制作不雅照片的副本”的罪行,因此是未來所有涉及互聯網作為手段的罪行的先例分布的由于涉及 PCA 1978 和 CJA 1988 的犯罪現在幾乎完全是在網上促成和實施的,上述案件至關重要并且對該法律領域至關重要,這些裁決確保了這些法案仍然具有相關性并且仍然有效和良好當今社會的法律。
被指控犯有與兒童不雅圖像有關的罪行的被告有多種辯護方法。
PCA 1978 和 s.160 CJA 1988 均可使用的防御
正當理由:什么構成正當理由在法律上沒有定義,而是一個事實問題,應逐案考慮。這種辯護最常被研究人員使用,在他們的研究過程中,他們有必要訪問或擁有兒童的不雅圖像。使用此類辯護時,必須證明被告是合法研究人員或有正當理由擁有此類圖像的人,而不是僅以研究為幌子訪問不雅圖像的人。該辯護適用于 S.1(1)(b)/(c) PCA 1978 和 s.160 CJA 1988。
缺乏意識:如果被告可以證明他們 a) 不知道圖像;b) 不知道該圖像是兒童的圖像,則根據 1978 年 PCA 1(1)(b)/(c) 條或 1988 年 CJA 160 條,他們不構成犯罪。在 R v Collier [2005] 中],事實證明,即使被告知道這些圖像是不雅的,如果他能證明他不知道這些圖像是兒童的,仍然可以作為辯護。
婚姻和其他關系:這是針對 PCA 1978 的 S.1(1)(a)/(b)/(c) 和 CJA 1988 的 s.160 的辯護。 16 或 17 歲的人,并且還可以證明在拍攝照片時他們已婚/同居/以“持久的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則不應構成犯罪。
防御僅適用于 PCA 1978
刑事訴訟和調查:'如果某人“制作”不雅照片或偽照片可以證明為了預防、偵查或調查犯罪而有必要這樣做,或為了刑事訴訟。這種辯護也將適用于辯護律師、律師、警察、檢察官、法官和其他必須在工作過程中處理兒童不雅圖像的人等。(兒童的不雅圖片,皇家檢察署,法定辯護,2017 年),這種辯護是出于保護那些因工作而不得不“制定”IIoC 的必要性。
防御僅適用于 CJA 1988
未經請求的照片:被告可以證明他沒有要求提供圖像,并且在收到后沒有將其保留不合理的時間,這是一種辯護。既沒有定義“請求”也沒有定義“合理的時間”,并在事實基礎上加以考慮。
近年來,關于兒童不雅圖像的法律發生了一些變化和補充,最顯著的是通過 2003 年《性犯罪法》第 45(2) 條,該條將 1978 年 PCA 中的兒童年齡從 16 歲改為 18 歲。 ; 因此,擴大了法律的范圍。這項修正案遭到了一些反對,因為許多人擁有當時合法的色情內容。由于社會在色情方面的徹底轉變,特別是現在青少年發送自己的裸照的行為已經正常化,這種變化正面臨改革的呼聲。IoC 法的最新補充是通過 2009 年《死因裁判官和司法法》第 64 條。該法將“制作兒童不雅圖畫”定為犯罪,其中繪制(無論是數字還是其他方式)是犯罪行為。 ) 兒童的不雅形象。這在 R v Freeman [2011] 案中首次應用,被告擁有 3000 多幅強奸兒童的圖畫,他被判處至少 30 個月的監禁。這一添加在在線社區中引起了爭議,因為有大量的人在諸如“Tumblr”等專門介紹色情藝術的熱門網站上擁有博客或頁面。
造成最多問題的是年齡變化。隨著攝像頭的普及,現在年輕人之間進行“色情短信”已經司空見慣,這種行為對這些年輕人來說是可以接受的正常行為,但根據 1978 年的 PCA,法律仍然認為這是非法的。 問題這一缺陷帶來了更大的問題,因為處理這些罪行的方式存在偏見。例如,在 2015 年有一個案例,一名 14 歲的男孩將自己的裸照發送給一名同樣年滿 14 歲的女孩,該女孩隨后將這張照片發送給了學校內的其他多人。男孩被警方處理并被記錄在案,但根據 1978 年 PCA 的規定,該女孩犯下了更嚴重的罪行,因為她將其分發給了多人,而沒有受到警方的處理。這種對年輕人的刑事定罪會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并常常阻礙性剝削的受害者挺身而出。國家犯罪局表示,最近在 2017 年,一名 12 歲的女孩在網上接受了美容,并被說服將自己的裸照發送給捕食者“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了解到孩子將自己的照片發送給了另一個人。如果發現年輕人創作或分享圖像,警方必須根據內政部計數規則記錄犯罪并進行調查。”。
關于改革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最近由首席警司 Gavin Thomas 提出了一個極具爭議的意見,他表示對于那些訪問較低級別圖像的人“我們應該走刑事司法路線,還是根據適當的評估,我們正在走健康路線”(Ch Supt. Thomas,2016 年)。另一方面,許多人呼吁對訪問 IoC 的人處以更嚴厲的處罰,NPSCC Wales 的一位發言人表示,這通常是因為“通過下載這些材料 [...]被摧毀以生產它”(NSPCC 發言人,2016 年)。這些對立的意見和觀點是改革法律的一個主要問題,因為總是有兩個非常對立的方面,他們都持有有爭議的,有時甚至是極端的意見和建議。
考慮到這些缺陷,我認為應該專門針對 18 歲以下的人提供與他們“發送短信”有關的辯護,只要它處于雙方同意的關系中并且沒有濫用或脅迫的跡象。這種辯護將保護年輕人免于被定罪,并保護他們免受與他們記錄中的犯罪相關的未來問題的影響,并且專門針對 18 歲以下的人將消除任何真正的掠奪者能夠利用它作為免于出獄的漏洞卡片。這一變化符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R v Sharpe [2001] 案中的裁決,其中一項普通法規定意味著,如果青少年處于忠誠的關系中并且圖像旨在供私人使用,則他們將受到保護。即使考慮到這些問題,這部法律仍然是強有力的、有效的,并且在被告的責任方面是強有力的,并且法律中沒有允許被告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真正漏洞。對 IoC 相關罪行的判例法變更最為成功,并確保了該法律仍然有效,因為如果這些決定沒有被采納并且法案的措辭完全按字面解釋,那么任何兒童的不雅圖像在線提供便利不會構成犯罪。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