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被告是財產賣方,他同意并簽署了一份文件,將該財產出售給原告。該房產是空的,房產的出售需要“接受調查”,該調查將由買方代表進行。沒有安排完成協議的日期。在雙方達成協議并開始程序近兩個月后,被告賣方希望廢除雙方之間的協議。原告針對具體履行提起訴訟,并撤銷了在合同完成前對該財產進行調查的要求。被告聲稱他簽署的文件沒有約束力。
問題
法院必須了解“接受調查”一詞是否足夠清楚以使合同生效,或者是否會以不確定為由認為合同無效。法院還必須確定買方是否已給予足夠的對價來完成合同。
舉行
法院認為,這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其依據是,在評估時,有意約束當事方的行為。此外,通過對買方的調查成本,給予了適當和相關的考慮。這使得先前由雙方簽署的文件具有約束力。最后,法院認為“受調查”一詞足夠清楚,不會因不確定性而無效。在此基礎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成功。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