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已得到約旦刑事訴訟法的保障。 [ 2 ] 在刑事偵查過程中需要被告人作為實際保證人,被告人的自由可能受到侵犯,刑事偵查程序可能對被告人的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對其造成社會和經濟上的損害,違反即使在調查結束時沒有證明他有罪,他的隱私也是如此。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與現代刑事政策相協調 [ 3 ] 以及體現真正價值的社會辯護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免受國家專斷權力和社會犯罪現象的侵害 [ 4 ] 。正義精神需要一種利益與利益之間的平衡。刑事調查期間的個人權利和利益以及社會安全。Ahmed Fathey Suror 認為,除非保護被告的個人自由、憲法和程序權利,否則無法實現社會辯護 [ 5 ] .Susan Moller Okin 認為,人權概念可以定義為自由、善和利益。她說,人權的概念體現了“至少三種重要的人類需求,這是其法官 K. Ramaswamy [ 6 ] 的基礎 。根據其法官 K. Ramaswamy [ 7 ] , 自由的目的不僅在于不受任意限制,而且還旨在確保對人類個性發展至關重要的條件。因此,人的尊嚴已成為一種空手而歸,在此之下,基本的自由權或不受干擾的權利以及諸如食物、住所、健康、工作、教育等福祉的權利。 ,可以很容易地歸入。此外,每個被告還有權獲得無罪推定、根據已知和既定法律了解被控罪行的信息、沒有無故拖延的公開審判、獲得法律援助和準備辯護的時間、詢問證人的權利、不被強迫的權利承認有罪是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所享有的,它形象化了一種社會秩序,在這種秩序中,如果沒有合理的法律程序,刑事被告的人的尊嚴和榮譽就不能成為權威。否認其中任何一項都會嚴重削弱定罪的機會,排除任何合理懷疑,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
約旦刑事法律制度向被告提供一切必要保障,以確保其在司法警察或公訴機關進行刑事調查期間的尊嚴和自由。根據約旦憲法的規定以及約旦刑事訴訟法和懲罰法,可以獲得這種保護。預備偵查的目的是查清特定人實施犯罪所需的一切證據。開展刑事偵查被認為是挖掘犯罪證據、公正、公正地發現犯罪的機制之一。它代表了被告和整個社會的巨大價值。被告人即使在控告階段,也必須以不損害其尊嚴的方式進行處理,無論其犯罪是否被證明,他仍被視為社會的一部分。因此,以調查為目的對其采取的程序和限制必須符合法律和正義的精神。調查被描述為“危險期”,因為它代表了一個非常嚴重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限制和刑事程序限制了被告的自由、自由和權利。此外,這些程序有時可能與邏輯和正義的預覽相矛盾,它確實比審判階段本身復雜 。
人民的權利成為反抗專制政府的不公正和侮辱的口號。在這場斗爭中,人們開始試圖制定所有公民可以要求的最低權利,因為他們是人,是統治他們的政府。探索給予被告人的保障和保障,可以很容易地檢查這些保障是否使被告能夠對抗指控,以及這些保障在減輕發現真相的任務中的作用。被告人的保障措施及其權利保護機制的高亮顯示,使我們能夠判斷整個社會的民主、政治和社會制度。被訴侵權人權利保護的標準是反映國家法律制度地位和成熟度的鏡子。通過對被告權利保護的研究,發現了其和約旦的司法和刑事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人的尊嚴需要保護,過去和現在都是天空的呼喚,而不僅僅是時間哲學的要求。
約旦刑事立法機構為刑事調查提供了許多保障措施,以確保其公平性并避免濫用調查程序侵犯個人自由。這些保障措施可簡述如下:
偵查人員的公正性被認為是公訴機關刑事偵查的最大保障;它鼓勵他刻意去調查調查員并違背他的愿望。事實上,它鼓勵他刻意研究案件,確定被告為伸張正義的辯護和論據。根據 Fouzia Sataar 博士的說法,被告的完全公正只能通過調查機關的獨立性來實現,它不受起訴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干預。偵查機關的獨立性要求司法偵查機關不受其他機關的影響,公訴權只涉及指控,偵查犯罪的法官在審判階段不作決定 。然而,在約旦,調查系統完全掌握在公職人員和司法警察手中,他們可以進行除審訊外的調查。偵查人員的任務是查清案件真相,除非他保持公正,不受案件雙方的影響 [ 10 ] . 偵查人員必須時刻了解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和程序權利,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案件懷疑有利于被告人、迫害被告人等刑事司法原則。證明案件排除合理懷疑。在調查案件時,他不僅要尋找定罪的證據,還要尋找可以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 最后,除了調查人員的獨立、熟練外,他還必須保持警惕、頭腦敏銳、合格,并有能力從案件的事實和情況,如實處理所有當事人和證人。
調查公示:
刑事偵查的公示原則是公示,因此案件當事人有權知道偵查的日期和地點。問題宣傳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不同法律制度和國家不同。關于宣傳的意義,有兩種說法。第一個主張是讓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參與刑事偵查,讓公眾有機會參與和觀察此類偵查。唯一的例外是調查的保密性。大多數采用控告制的普通法系國家都同意這種觀點。第二種觀點,在國內接受非常狹義的刑偵公示原則,刑事偵查程序只允許當事人及其律師參加,公眾不得參加偵查。大多數采用大陸體系的國家都同意這一觀點。在約旦,刑事訴訟法第 64(1) 條符合這一觀點 [ 11 ] 。可以說,對被告人的公開,對被告人和社會都有雙重保障。它給了被告人為自己的案子和他的地位或地位辯護的機會和機會,并反駁被告人為自己的案子和他的律師辯護的論點,使他們能夠為調查做準備,判斷調查機關的公正性。這將迫使調查當局保持公正并根據法律規則進行調查。公眾的存在阻止了這些當局在調查中使用第三種方法。在公眾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查被視為調查保障之一。它保持他們內心的信任和信心,并鼓勵他們對正義的過程有所了解。
最后,調查人員必須始終關注真相,寧愿自己的工作在公眾監督下進行,以免產生任何疑問 [ 12 ] .在評估上述觀點時,同意刑事調查必須對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公開,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公眾和媒體公開,但同時這一問題必須符合案件的自由裁量權。檢察官可以評估調查程序,不應受到這種宣傳的傷害。調查的公開可以在公眾和司法利益需要的范圍內進行,如果這種公開可能有助于失去證據或使共同被告逃脫法律制裁,則必須禁止。但是,如果檢察官阻止任何人在法律沒有授權他參加調查的情況下,案件當事人的人數, [ 13 ] 。
調查的秘密:
保密原則是指調查不向公眾、媒體公開。這一原則是相對的,即不妨礙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參加調查程序,可以進入調查的所有程序并獲得調查文件和所有相關文件的副本。在調查過程中適用這一原則的正當性是指公平地免于丟失或消除或擦除證據及其特征。調查的目的是發現證據,證明犯罪行為和犯罪人是誰。而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適用這一制度,使調查人員遠離輿論和媒體的影響,從而增強了調查人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還有一點,在證明有罪之前,保護被告人和他的名譽不被曝光,調查可能會證明被告人的清白從一開始就有利于他的無罪推定,所以這是不公平和公正的讓媒體自由地講述他的歷史和他的聲譽 [ 14 ] 。前面提到的調查保密是一般規則的一個例外,即調查必須向公眾開放。約旦刑事訴訟法第 64(3) 條為一般規則帶來了例外,并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刑事調查中適用保密原則。第64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在緊急情況下或為揭露真相而進行秘密調查,其決定不能被審查(重新裝瓶),但在完成調查后必須將結果通知各方這樣的調查。
記錄調查:
調查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要求對這一階段采取的所有程序進行記錄,以保護它們不被忽視和無視。調查程序必須始終寫成,可以隨時參考。因此,對證人的聽證、訊問被告人、勘查犯罪現場、收集證據和犯罪材料等偵查程序都必須記錄在案。在約旦,法律規定為此目的在檢察官辦公室任命一名書記員。約旦刑事訴訟法院 1961 年第 87 條規定,檢察官應與他的書記官聯系,并就可能揭示真相的所有必要事項進行指示,他應根據同一法院的第 73 條記錄并保存所有扣押的材料。如果公訴人不遵守所有這些規范,他的調查和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將被視為無效,但同時被告必須向一審法院提出問題,因為此類案件的無效性不成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與案件事實有關,不得直接向最高上訴法院上訴 [ 15 ] . 第 63(3)72(1) 和 83 條規定,檢察官必須記錄有關聽證證人、聽證被告以及搜查和扣押程序的所有程序。
快速調查:
必須迅速完成調查程序,以保護被告人免遭任意拘留,并在審判期間長期拘留他,以免他遭受酷刑和公共當局使用三級方法。調查的速度也代表了防止犯罪證據丟失的保護。
約旦刑事立法機關根據約旦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了調查速度,該條規定即使沒有律師在場也應迅速進行調查。同一法典第 76 條還要求檢察官清除所有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案件,以及所有在規定期限內不構成犯罪的案件。1976 年重罪法院法,還規定了調查速度 [ 16 ] . 因此,它對于保護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公眾的青睞,使人們對國家司法制度和政府發現犯罪和追查肇事者的力量更加自信和信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盡管有法律和程序規定,約旦的檢察官不遵守這些規定,并且有大量案件被拖延,被告被關押在監獄等待審判。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