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衣搜查可以說是警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最具侵入性的搜查形式之一。本文將研究關于加拿大境內脫衣搜查的判例法、立法和違規行為。在搜查人員方面,搜查具有不同程度的侵入性,這往往使他們的程序變得困難。什么是脫衣搜身的操作定義可以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訴 Golden 的法律案例中找到。就本案而言,官方試圖將脫衣搜查定義為:“脫掉或重新整理一個人的部分或全部衣服,以便目視檢查一個人的私人區域,即生殖器、臀部、乳房(如果是女性)或內衣。” (Golden. V. R, 2001)。這個定義,盡管就脫衣搜身的行為而言非常具有解釋性,但未能定義允許或不保證進行脫衣搜身的情況。由于脫衣搜身的固有性質,問題不在于行為本身的定義,而在于執行脫衣搜身的推理和決定。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是我們刑事訴訟權利的支柱,是人們在確定進行脫衣搜查的有效性時可以考慮的因素。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并不尋求賦予加拿大政府權力,而是尋求保護個人免遭無理搜查和扣押(H. Ramadan,Crim. 3302 講座,2010 年 9 月 23 日)。在憲章中,第 8 節明確定義了這一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免受無理搜查或扣押”(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 [CCRF],1982 年)。考慮到這一點,脫衣搜查帶來了確定哪些情況需要脫衣搜查以及應該在什么領地內進行脫衣搜查的問題。
判例法每年都在不斷發展,為刑事司法系統內的工作人員提供了指導法庭訴訟程序的廣泛資源。人們可以查看有關脫衣搜查的多個過去案例,并采用裁決或將其用作當前案件的指南。如前所述,加拿大最高法院訴 Golden 案是一個開創性的案件,它為加拿大刑事司法系統提供了對脫衣搜查的統一定義。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訴 Golden 一案中,人們能夠概述必須謹慎對待脫衣搜身的確切措施。在本案中,警方懷疑被告 Ian Golden 在已知的販毒地區從事毒品交易。警員進場進行逮捕,逮捕后進行了輕拍搜查,以確保他們自己的安全。這時,警方在金身上沒有發現任何違法行為。此后不久進行了脫衣搜查,其中獲得了一袋可卡因(Golden vr,2001)。本案的主要問題涉及《憲章》第 8 條規定的被告權利。在法庭訴訟期間,搜查的合理性受到質疑。法官使用了 Hunter v. Southam 案的裁決。在 Hunter 訴 Southam 案中,法院認定,“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安全保證僅保護合理預期”(Hunter 訴 Southam,第 159 頁,1984 年)。例如,官員不能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地方對一個人進行脫衣搜查。法官在 Golden 的案件中采用了這一定義,并確定搜索是不合理的 (Golden vr, 2001)。確實存在例外情況,即個人對隱私的假設被認為合理地較少。這些情況通常涉及在過境點或機場進行搜查。在這些地方,由于保護整個社會的一般安全的性質,個人對隱私的期望較低是合理的。在 Golden 最終被無罪釋放時,人們提出了一些擔憂。本案法院推翻原判決,排除證據。該案例為未來樹立了先例,因為它提供了關于誰可以進行脫衣搜查以及應該在何時何地進行搜身的新的精確規則。在這些地方,由于保護整個社會的一般安全的性質,個人對隱私的期望較低是合理的。在 Golden 最終被無罪釋放時,人們提出了一些擔憂。本案法院推翻原判決,排除證據。該案例為未來樹立了先例,因為它提供了關于誰可以進行脫衣搜查以及應該在何時何地進行搜身的新的精確規則。在這些地方,由于保護整個社會的一般安全的性質,個人對隱私的期望較低是合理的。在 Golden 最終被無罪釋放時,人們提出了一些擔憂。本案法院推翻原判決,排除證據。該案例為未來樹立了先例,因為它提供了關于誰可以進行脫衣搜查以及應該在何時何地進行搜身的新的精確規則。
已頒布的立法管轄加拿大脫衣搜身的發生。最重要的立法是《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 8 節。憲章的這一部分是我們作為加拿大人的權利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通常是第一部對可疑脫衣搜查提出質疑的法律。進行脫衣搜索有兩個重要的要求。這些要求是在 R. v. Caslake 一案中確定的。作為 Caslake 的結果,搜查之前必須以合法或正當理由逮捕個人,并且搜查必須是逮捕的附帶條件,或者換句話說,搜查必須與逮捕直接相關( R. 訴 Caslake,1998 年)。脫衣搜查是警察可以進行的眾多搜查之一。另外兩種侵入性較小的搜索形式被稱為輕拍和搜身。這些通常是警察在逮捕事件中使用的第一個工具。這些搜查的目的是確保官員、被逮捕的個人以及公眾的安全。決定脫衣搜身的使用和進行的立法被稱為“更正和有條件釋放法”(1992 年)。第 48 節討論了脫衣搜查的問題以及進行搜查的人員。第 48 條寫道:“與囚犯同性的工作人員可以對囚犯進行例行的脫衣搜查,沒有個別懷疑,(a) 在規定的情況下,哪些情況必須僅限于囚犯所在的地方有可能獲得能夠隱藏在身體上或身體內的違禁品;或 (b) 當囚犯進入或離開隔離區時”(更正和有條件釋放法,1992 年)。這是一項重要的法規,因為它規定脫衣搜查必須由同性成員進行。明確定義這一方面尤其重要,因為它可以防止已經侵入性的脫衣搜索變得更加羞辱。它還用于保護個人在拘留期間免受性侵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規則變得無效,例如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允許異性脫衣搜查。“(4) 如果工作人員 (a) 滿足第 (3)(a) 款的要求,并且 (b) 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遵守第 (3)(b)或第 (3) 款的性別要求會導致生命或安全的危險或證據的丟失或毀壞,該工作人員可以在不遵守第 (3)(b) 款或性別要求的情況下進行脫衣搜身第 (3) 款”(更正和有條件釋放法,1992 年)。如果存在即時安全或證據丟失的問題,異性警官進行脫衣搜查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在 R. v. Mattis (1998) 一案中,圍繞異性搜索的問題受到質疑。盡管情況危急,不遵守這些規則可能會導致違反憲章第 8 節。在馬蒂斯的案例中,她被目睹接受某人的錢并作為交換給予一些東西。目擊此事的警官后來在另一個人身上發現了可卡因,因此馬蒂斯被指控持有可卡因并意圖販賣。由于男性官員對馬蒂斯女士進行了脫衣搜查,本案中的證據被駁回(R. v. Mattis,1998 年)。
這里明顯違反了章程第 8 節。如前所述,某些緊急情況允許異性脫衣搜查。在閱讀了這起案件的事實后,這些官員并沒有真正處于危險之中。很明顯,并沒有真正努力尋找一名女性軍官。該案涉及一份名為《金斯敦婦女監獄某些事件調查委員會報告》的報告。在這份報告中,有一個明確定義的過程,脫衣搜索必須遵循。報告寫道:“男性不得對女性進行脫衣搜身。唯一的例外是延遲尋找婦女進行搜查會危及人的生命或安全,或者可能導致證據丟失”(金斯敦婦女監獄某些事件調查委員會的報告, 1996)。該報告為 R. v. Mattis 等案件設定了關于脫衣搜查行為的優先權。在本案中,法院采用了來自金斯敦報告的這種模式,并駁回了對馬蒂斯女士因脫衣搜查期間違反憲章權利而提出的指控。根據比格羅法官的說法,官方無法證明進行脫衣搜查的男性警官處于迫在眉睫的危險之中,并且他們進行的搜查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違規行為被發現,證據被駁回(R. v. Mattis,1998 年)。馬蒂斯因為在脫衣搜查期間違反了憲章權利。根據比格羅法官的說法,官方無法證明進行脫衣搜查的男性警官處于迫在眉睫的危險之中,并且他們進行的搜查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違規行為被發現,證據被駁回(R. v. Mattis,1998 年)。馬蒂斯因為在脫衣搜查期間違反了憲章權利。根據比格羅法官的說法,官方無法證明進行脫衣搜查的男性警官處于迫在眉睫的危險之中,并且他們進行的搜查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違規行為被發現,證據被駁回(R. v. Mattis,1998 年)。
從前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當的脫衣搜查確實直接侵犯了每個人反對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在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可以發布多種補救措施。這方面的一個例子可以在溫哥華訴沃德案中看到。此案的細節涉及對被誣告的個人沃德進行脫衣搜查。警方獲悉有人計劃向前往溫哥華參加儀式的總理扔餡餅。沃德被錯誤地認定為策劃這次投擲餡餅的人并被捕。被捕后,他被帶到當地警察局,在那里多名警察進行了脫衣搜查。
與大多數脫衣搜查程序一樣,《憲章》第 8 條在保護沃德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方面受到質疑(CCRF,1982 年)。官員們似乎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沃德就是傳聞中密謀向總理投擲餡餅的人。此外,嫌疑人的描述與沃德先生的描述不完全相符。沃德對溫哥華市提起訴訟,因為他認為他根據憲章,特別是第 8 節保障的權利受到了侵犯。結果發現,當涉及對沃德先生進行的脫衣搜身時,這是不合理的,并且侵犯了他根據《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第 8 條享有的權利。因此,根據《憲章》第 24(1) 條,沃德有權申請救濟(溫哥華訴沃德案,2010 年)。此類救濟的指導方針是:“任何人的權利或自由受到本憲章的保障被侵權或拒絕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以獲得法院認為適當和公正的補救措施”(CCRF,1982 年)。如果某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并且發生了非法搜查,則該人可以根據第 24(1) 條尋求補救。在整個案例中都可以找到對 Golden v. R 的引用,因為這些情況可以互換使用。在此案中,第 24(1) 條被用作恢復沃德地位的一種手段,前提是他的權利沒有受到侵犯。補救措施不是用來進一步使個人受益并使他們處于更好的位置。因此,本案中的法官決定,由于 Ward 先生的權利受到侵犯,他應判給損害賠償金 (Vancouver v. Ward, 2010)。我傾向于同意這個決定,因為脫衣搜查不僅僅是有理由的。如果沃德先生被證明對官員構成威脅,這將提供不同的情況,但他沒有在危險的莊園中行動,因此任何脫衣搜查都會侵犯他的特許權。
脫衣搜查仍然是一種非常具有侵入性的搜查形式,但在某些情況下是一種適當的搜查形式,以確保安全和保存證據。考慮到這些方面,刑事司法系統在進行脫衣搜查時必須保持合理的標準。與大多數刑事程序一樣,脫衣搜查程序通過判例法在過去一年中不斷發展,并經過修改以確保公民的權利。Golden v. R 等案例為我們提供了法律如何變化的主要例子。在加拿大社會,對身體隱私的期望是非常高的標準,因此不幸的是,脫衣搜查常常讓個人感到受到侵犯或羞辱。這就是我們擁有《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原因,特別是第 8 節,旨在保護個人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在更當前的背景下,加拿大邊防警衛丹尼爾·格林哈爾格因對 3 名女性進行脫衣搜身而被指控性侵犯等案件,引發了人們對刑事司法人員行為的關注和新的關注在處理脫衣搜索時。由于此類搜查的特殊性質和公民的權利,應極其謹慎地對待脫衣搜查。丹尼爾·格林哈爾 (Daniel Greenhalgh) 最近的這起案件尚未在法庭上審理,肯定會對當前系統產生有趣的影響。刑事司法系統必須繼續將脫衣搜查作為最后的搜查方式,而不是標準的搜查實踐形式,以保護我們在憲章下的權利。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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