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司法系統,即刑事司法系統和民事司法系統。民事司法系統的基本目標是更快、低成本、簡單和有效地解決糾紛。該制度是提出一種解決公民或組織之間糾紛的方法,它始終處理公民或組織之間的私權。一方稱為索賠人,當他們無法就雙方之間的爭議達成一致時,以另一方名義起訴另一方。民事司法系統中的普通法院是高等法院和縣法院,每個法院根據價值負責不同的案件。
不知何故,這個系統在使用幾年后遇到了很多問題,例如太貴、太慢、太復雜,無法將案件告上法庭。這個問題的結果邀請伍爾夫勛爵對民事司法系統進行審查。1996 年伍爾夫勛爵發表了最終報告《訴諸司法》,這份報告對系統提出了大約 300 條建議,如降低成本、復雜性和延遲等,做出了根本性的改變。1999 年 4 月,這些改革正在實施。
盡管如此,這項改革也沒有完全得到公眾的認可,在過渡、執行、法院任命專家等問題上仍然受到其他人的批評。
法院結構
http://www.westhertsmagistrates.org.uk/latest_037.htm
根據等級是顯示關于法院結構。在民事方面,各級法院為解決公民或組織之間的糾紛提供了一個舞臺。通常在這一方面,法院更多地處理婚姻問題、侵權和違約等案件。啟動民事訴訟,取決于涉及的金額和案件的復雜程度來分配法院,通常案件會在縣法院開始,如果案件無法解決,則移至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上訴法院。跟隨到主殿。
現行制度的不足
1999年4月改革前,民事司法制度受到公眾的批評,因為該制度在處理民事案件時給公眾帶來了問題。根據伍爾夫勛爵的報告,Access to Justice,這個系統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太昂貴、延遲和復雜。高昂的費用迫使公眾推遲索賠,索賠金額低于法庭費用,尤其是低于 12,500 英鎊的案件。此外,在程序非常復雜的情況下,需要律師。從事件發生到審判延遲,縣法院需要3年,高等法院需要5年,因此收集證據更加困難。此外,過分不公正、過分對抗和過分強調口頭證據也是該制度的問題。
伍爾夫改革于 1999 年 4 月 26 日實施后,主要目標是降低該系統的不必要成本、延遲和復雜性。要求律師和法官比以前更詳細地記錄訴訟決策指南,并改變訴訟文化。
根據最終報告“訴諸司法”,新規則更關注通過審前和解盡可能避免訴訟。鼓勵公眾在繼續上法庭之前將訴訟作為最后的手段。
此外,此次改革還帶來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新方法,例如民事訴訟規則、訴訟前協議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民事訴訟規則,1999年實施的新規則是為了簡化程序并產生新的統一程序法典,對于高等法院和縣法院以實踐指示加強,此舉是為了取代以前的制度。Pre-action協議,是管理預審階段的代碼,通常處理人身傷害和住房案件等案件。此次行動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更多的案子先審結案,推進訴前調查,并在兩方之間交換信息。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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