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是否放棄繼承權。對放棄繼承權聲明有效性的判斷,應綜合管理全案的證據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如能確認放棄繼承權確為繼承人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應認定其有效性。具體內容,請看福田區律師的整理。
【案情】
在被告與丈夫陳先生、陳先生和陳先生發生繼承糾紛的案件中,法院認定被告與陳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四個子女。 他們是長子陳佳,長女陳一,二女兒陳一,三女兒陳丁。 2010年10月11日,他的繼承人陳冰死于兇殺案。陳冰于2012年4月4日去世,1994年9月31日,其繼承人陳C和詹C離婚;陳C離婚后直到去世才再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和詹C只有一個孩子,即原告B。2003年,繼承人陳冰以陳的名義購買了位于石北區遼寧路275號的房屋。并辦理了XX市房地產產權證。2009年4月22日,死者陳冰與XX地景大道建設項目總部簽署了《地景大道遼寧路48號街坊改建工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其中規定:總部拆遷位于XX市北區遼寧路275號的房屋,總部支付補償金336,894.70元元敬死者。2009年12月18日,死者陳冰與XX地景大道建設項目總部簽署了地景大道拆遷改造項目的選房定位單,同意擬搬遷房屋為太平洋怡和公寓2號樓1單元1,802戶。2011年12月10日,展C以繼承人陳C的名義與XX市太平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XX市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XX市市北區沈陽路52號太平洋怡和公寓2號樓1單元1,802套房屋,房屋總價427,542元,代展C支付補償3,368,94.70元,支付費用90071.9元。2003年9月10日,死者陳冰為深圳市鹽田區東浦海景花園4號樓202戶辦理房產證。陳的遺產:2003年12月26日,美國國際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常青樹辦理人壽保險。200年10月29日,中信證券湖北營業部深圳A證券賬戶和上海A證券賬戶開立,資金賬戶于2000年6月27日開立。武漢市新洲區陽邏東方新天地5號樓1單元102單元購房:2010年8月4日,武漢市蔡甸區新天村蔡店街恒大綠洲25號樓11層2 1102室購房。
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詹佳與丈夫陳某簽署聲明,宣布放棄其女兒陳冰的財產繼承權,陳冰的全部財產由詹 B 繼承和擁有。被告盔甲和陳簽署并打印了聲明。陳的兒子陳作為被告兒媳高某的證人在聲明書上簽字,印刷。2012年5月24日,原告經紀人崔某與被告人詹佳通話錄音。被告詹佳確認,放棄陳兵財產繼承權聲明內容清楚,意思表明屬實,當時被告與陳在聲明上簽字蓋章屬實,在陳清醒時簽字蓋章。證人是被告陳的兒子高某的兒媳。被告要求能夠養老金上線,已同意每月支付養老金2500元。原屬于他的陳謀平的遺產,兩人都放棄了,給了他。2012年6月11日,原告C & C 的父親與被告 C & C 就主要內容簽署了一份協議
確認陳冰于2010年10月11日去世。2011年10月12日,陳冰的父母陳某和賈加簽署了放棄陳冰財產繼承權的聲明,以示對孫占義的愛。2012年4月4日,陳某去世了。基于上述情況,甲與詹丙(詹乙之父)協議如下:(1)甲再次確認2011年10月12日與陳某簽訂的《關于放棄陳冰財產繼承權的聲明》自愿、真實、有效,并表示絕不反悔。(2)丙戰自愿每月繳納護甲撫恤金2000元,應急500元,共計2500元。c每月支付養老金,直到百年后鎧甲。2012年6月11日,被告甲之女陳丁簽署聲明,認為放棄陳冰財產繼承權的聲明是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實是父母本人的意愿,合法有效。其也知道并同意該陳述的內容,對其無異議。
一審認為原告戰乙請求進行依法可以確認被繼承人陳丙的以下問題全部文化遺產歸原告戰乙所有:(1)XX市市北區沈陽路52號太平洋怡和集團公寓2號樓1單元的房屋;(2)深圳市鹽田區東埔海景景觀花園4棟202戶的房屋;(3)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平江路南東方發展新天地5號樓1單元102號的房屋;(4)武漢市蔡甸區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綠洲25幢2單元11層1102的房屋;(5)美國成立友邦國家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深圳作為分公司對于保險企業合同相關項下的權益:(6)陳丙的其他社會遺產(包括一些但不僅僅限于陳丙名下銀行存款、現金、股票、基金等)。
爭議事實:(1)被告詹佳認為,遼寧路的房子在拆除前屬于陳某,但為了讓陳某照顧兩名老人,兩名老人死亡。 因此,只有在拆遷后才會將陳C的房子交給陳C取得所有權。 被告陳A、陳B認為遼寧路的房子為其父母所有,并被賣給陳C,但陳C沒有支付任何款項,并提交收據證明其主張。原告認為,證據與本案無關。 如果證據表明付款人有C陳C陳C和C陳A,而不是被告聲稱他們都由C陳付,則契稅付款人有C陳C和C陳A,且沒有C陳姓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繳納稅費是正常的。 (2)被告認為死者于2003年9月8日在深圳購買該房屋,其父親已向她匯付6萬元。 并提交電匯證明。原告認為電匯證明與本案無關。 (3)被告認為陳水扁在簽字前后均有嚴重的腦萎縮等癥狀,判斷力和記憶力嚴重受損。 提供出院記錄證明。原告認為出院記錄清楚,精神良好。
初審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a)位于武漢市陽邏街平江路 1單元5號的202-UNIT-1-102房屋,以及位于 彩店街橫大綠洲的25-UNIT-2-UNIT-11-1102房屋,均屬于原告占新洲區2號蔡甸區。根據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辦理的保險合同,女繼承人陳冰的權益由原告詹B3享有。深圳證券賬戶和上海證券賬戶的所有股份和基金權益,由女繼承人陳冰在深圳湖北省商務廳中信證券處理,由原告詹享有。
原審判決正確后,被告人賈加、陳嘉、陳毅不服。他們在《關于因賈加被騙放棄陳冰財產繼承權的聲明》上簽字,并以無效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為按合法繼承分割被繼承人陳冰的遺產。
【結論】
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戰甲與陳某簽署《關于企業放棄對陳丙財產具有繼承權的聲明》合法合理有效,所涉訴爭遺產由戰乙繼承。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1)陳先生與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簽署的《關于放棄陳先生財產繼承權的聲明》是被告和甲的真實意圖,合法有效。 (2)2010年10月11日,陳冰去世。 此后,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由繼承人繼承。XX市沈陽路52號太平洋怡和公寓2號樓1單元1802套房屋的銷售合同,由陳冰的合法繼承人和XX太平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案判決生效后訂立,由公司重新簽署。因此,XX市沈陽市北區沈陽路52號太平洋怡和公寓2號樓1單元1,802套房屋不宜作為遺產處置,詹C代詹C支付的購房價款不予處置。(3)2003年9月8日,本案相關證據不足。
綜上所述,陳冰死后,只有原告詹毅,被告詹佳,陳冰的父親詹某三位第一順位繼承人。由于甲戰和陳某簽署了放棄陳冰財產繼承權的聲明,女繼承人陳冰的全部財產由乙戰原告依法繼承。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一審法院是否認可上訴人賈與丈夫于2011年10月12日簽署的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的正確性。
上訴人戰甲明確學生表示其與丈夫陳某在上述方法聲明中的簽字、捺印均是一個真實的,且在聲明簽字捺印時陳某的神志清楚。通過被上訴人戰乙提交的錄音證據我們可以更加清楚地研究表明該簽字、捺印系上訴人戰甲及其對于丈夫陳某的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一審人民法院到上訴人戰甲處所作詢問筆錄中可以明顯看出上訴人戰甲表示其已經能夠知道陳丙死亡,是小女兒陳丁告訴的。盡管陳丁告知的死亡主要原因與客觀歷史事實情況不符,但系為讓老人更易理解接受,符合中國社會公序良俗。被上訴人戰乙之父與上訴人戰甲于2012年6月11日簽訂的協議沒有明確表明了被繼承人陳丙的死亡時間日期,該協議設計不僅需要再次確認了《關于企業放棄對陳丙財產繼承權的聲明》的真實性,且對上訴人戰甲的養老服務問題方面進行了分析解決。綜合考慮以上這些事實,市法院對上述聲明的認定提供證據能力確實應該充分,二審法院應當依法管理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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