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法定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如果是夫妻當中的一方去世了,肯定不能直接繼承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來,法定繼承人只能繼承屬于死者的那一部分財產。請跟隨福田區律師了解詳細內容。
一、遺產繼承順序
我國《婚姻法》規定,當死者生前未立遺囑或遺囑無效時,遺產分配應按法定繼承進行。
法定繼承人以及繼承順序是: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
承繼開始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時間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建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關系的繼子女。
第一順序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具有支持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一母親或父親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寄養兄弟姐妹以及受撫養的繼兄弟姐妹。
特殊教育情形下的法定要求繼承:
1、若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死者的子女將由其近親繼承。 代位權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權繼承人不受代數制的限制。
2、繼承人的養子女和與繼承人建立贍養關系的繼承人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人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與繼承人建立贍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3
3、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或者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 可以將適當的遺產分配給依靠死者支持、缺乏工作能力、沒有生計來源的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分配給更多支持死者的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產繼承比例
1. 一般而言,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當平均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繼承人數平均分配財產數額。
所謂“一般使用情況”是指同一時間順序的各個國家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發展狀況。勞動管理能力分析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基本都是相同,條件可以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文化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企業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一個明顯差別。
2. 在特殊情況下,遺產在繼承人之間按同樣順序分配不平等,即: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我們沒有一個獨立的經濟業務收入或其他學生生活資料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產生活環境條件。缺乏企業勞動實踐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工作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導致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關系能力。
(2)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贍養、贍養的主要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將遺產分割為多個部分。 贍養被繼承人的主要義務,是指繼承人負有贍養、贍養、贍養被繼承人的法律義務,為被繼承人的生命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主要勞動保障的義務。 與死者同住,是指死者和死者在日常生活中彼此關系密切,相互關愛。
(3)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在分配其遺產時,不得分配給他或者少于分配給他的部分。在分配遺產時,如果繼承人在繼承方面負有贍養、維持和維持的法定義務,但在承擔贍養、維持和維持的義務的條件下拒絕履行上述義務,則不應給予該繼承人遺產的任何部分,或只給予該遺產的很小一部分。然而,應當指出,遺產的分配通常不應影響到一個擁有固定收入、有工作能力并明確表示無需維持該收入的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當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同時,可以對繼承人進行平均分配或者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對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平均分配。
以上就是夫妻財產繼承順序全部規定,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來電咨詢福田區律師,我們專業的律師全程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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