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遺產糾紛,我們很自然地就想到是老人去世后,子女們之間的糾紛。但糾紛原因也是各有不同,這不深圳房產專業(yè)律師前段時間剛處理了一起因房產繼承糾紛的案子,看看到底發(fā)生了什么。
【案情簡介】
上訴人蔡某1因與被上訴人蔡某2、蔡某3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蔡某1上訴請求:1.撤銷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43號民事判決,改判蔡某1享有北京市豐臺區(qū)×××3號房屋50%份額,蔡某2、蔡某3各享有房屋25%份額;2.上訴費用由蔡某2、蔡某3承擔。事實與理由:1.蔡某1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而蔡某2、蔡某3盡了較少的贍養(yǎng)義務,蔡某1應當在遺產份額上多分;2.因蔡某2、蔡某3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曾口頭表示放棄,致使蔡某1喪失了購買其他房產的機會;3.蔡某1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修,提升了房屋的價值,法院應當考慮蔡某1對此房的貢獻,在分割份額時酌情多分;4.一審法院判決有違繼承相關法律之原則及精神,應予以糾正。
蔡某2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方的上訴請求及理由。1.我與蔡某3對父母也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2.我從來沒有放棄過繼承遺產,三兄妹之間沒有討論過繼承遺產的問題;3.房屋裝修是為了蔡某1居住,不是其多分份額的理由;4.一審法院判決正確,無違法情況。
蔡某3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方的上訴請求及理由。1.我對父母亦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2.我從來沒有放棄過繼承遺產,三兄妹之間沒有討論過繼承遺產的問題;3.房屋裝修是為了蔡某1居住,不是其多分份額的理由;4.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蔡某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3號房屋由蔡某2、蔡某1、蔡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額,相互協(xié)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蔡某9與許某10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即子蔡某3、長女蔡某1、次女蔡某2。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3號房屋系蔡某9與許某10夫妻共同財產。蔡某9于1996年7月死亡。許某10于2002年3月13日死亡。蔡某1在其父母在世時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對其父母盡扶養(yǎng)義務較多。現(xiàn)因繼承遺產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蔡某2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3號房屋系蔡某9與許某10夫妻共同財產。蔡某9于1996年7月死亡。許某10于2002年3月13日死亡。蔡某9與許某10生前均未留有遺囑,故上述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蔡某1自1978年始即與蔡某9和許某10共同生活在一起(期間短暫離開)直至蔡某9、許某10死亡止,蔡某1對蔡某9和許某10盡扶養(yǎng)義務較多,故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一、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3號房屋由蔡某2、蔡某1、蔡某3按份共有,蔡某2享有32%的份額,蔡某1享有36%的份額,蔡某3享有32%的份額,蔡某2、蔡某1、蔡某3相互協(xié)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二、駁回蔡某2、蔡某1、蔡某3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蔡某1提交2021年2月3日由北京市豐臺區(qū)×××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自1978年后蔡某1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內照顧老人,現(xiàn)與其女兒劉某亦居住在案涉房屋。蔡某2發(fā)表質證意見稱,真實性認可,但蔡某1并不是長期居住在該房屋,曾搬出去居住過;蔡某3發(fā)表質證意見表示認可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認定與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蔡某1所分份額是否適當。
首先,根據(jù)本案各方當事人陳述及在案證據(jù),蔡某9與許某10生前未立遺囑,因此案涉房屋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上均等分割。一審判決考慮到蔡某9、許某10去世之前,蔡某1一直與其共同生活,承擔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且案涉房屋一直由蔡某1使用、管理和維護,因此在分割份額時對蔡某1有所照顧。一審判決對案涉房屋的分割既考慮到了法律規(guī)定,又考慮到了本案的具體情形,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其次,蔡某1主張其于2005年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修,對案涉房屋的增值存在貢獻。考慮到案涉房屋一直由蔡某1居住生活,其對房屋裝修也是為了自己居住生活便利,故其據(jù)此要求多分房屋份額,于事實無據(jù)。
最后,關于蔡某1主張蔡某2、蔡某3曾口頭放棄繼承遺產的問題。蔡某2、蔡某3均當庭明確表示其未曾放棄過繼承遺產,蔡某1亦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故蔡某1此項上訴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蔡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600元,由蔡某1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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