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贈與房產如何分割
1.如果婚后獲得的繼承或贈與是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深圳離婚房地產律師講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應分割財產。如果家中的老人在死后沒有留下遺囑,那么繼承的方式就是合法繼承,繼承的房地產甚至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家中的老人有遺囑,則該財產只屬于丈夫或妻子,離婚時無需分配給對方。如果是禮物,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解釋,或者在贈與合同中只對夫妻說,即使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有解釋,則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配給對方。
3.事實上,贈與不同于繼承。不同之處在于獲得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在合同成立或交付時生效,而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生效。此外,被贈與人和繼承人的范圍也不同。
4.因此,所獲得的份額是不同的。如果贈與時獲得的份額是一個人,則直接是個人財產,那么離婚就不會分割。
二、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原告(男方)A。
被告(女方)B。
A.B于1992年被介紹相識。1994年4月20日在深圳民政局登記結婚,1995年5月23日生了一個兒子C。A.B婚前,婚前關系還可以。2000年前,A.B為生活瑣事發生了爭吵。A于2000年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B離婚,法院于2000年3月22日作出不允許離婚的判決。之后,A.B仍然生活在一起。期間,A多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均被法院駁回。現在起訴離婚。
A.B要求分割的財產基本情況如下:深圳市**區虹橋路房地產(以下簡稱爭議房地產),原登記在外人D(B姐姐)一人名下。2009年10月24日,B與D簽訂了《深圳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D以630000元的轉讓價格將爭議房地產出售給B。同年11月9日,爭議房地產以B的名義核準登記,A.B雙方均未向D支付合同約定的轉讓款6.3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上海某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爭議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爭議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為1598500元。在庭審中,證人D出庭陳述:雖然與B通過買賣合同將爭議房地產轉讓給B,但實際上是贈送給A.B,對自己贈與房地產的行為和現狀沒有異議。B也承認證人的證詞。
各方觀點。
A訴稱:A.B雙方因性格不合多次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0年6月開始分居。A認為夫妻關系已經徹底破裂,于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依法分割房產。
B辯稱:B主張該房產是姐姐對其個人的贈與,如果法院決定離婚,則該房產應屬于B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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