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質押的標的不同,可以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對于權利質押,必須辦理質押登記才能生效。動產質押辦理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今天深圳房產買賣律師給大家帶來認定典質登記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的既有裁判模式
以“預報典質登記”“優先受償權”等關鍵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網等可發明諸多案例,而且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判效果差別較大,支撐和否認的裁判來由也不盡溝通。就預典質登記權利人的優先受償權裁判結果來看,整體上可歸納出以下三種模式:
一是預典質登記與典質登記的效能等同模式。預典質登記與典質登記等同模式的首要特性在于,法官覺得以預期屋宇設定預典質登記時典質法令瓜葛中的標的物、局限、價值以及內容等各個方面都很明確。同時,預抵押登記和抵押登記兩者也都屬于物權登記制度所必然包括的內容,從本質而言兩者更無內在的差異性。因此,僅辦理預抵押登記時出現未如約履行債權的,則當然可以請求優先受償。
二是預典質登記與典質登記的效能差別模式。預典質登記與典質登記效能差別模式的首要特性在于,法官覺得預典質登記從本質上屬于債務登記,而不動產典質登記屬于物權登記,二者顯然存在分歧的劃定規矩束縛和請求。詳言之,不動產典質登記應嚴峻遵守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抵押權自辦理登記時設立”的制度安排,而預抵押登記原則上僅接受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不登記便消除”的限制性約束。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和第四百零二條的適用對象、制度內涵、權利登記時間等各個方面存在差異,且通過體系解釋也表明僅有預抵押登記并不能證明不動產抵押權的成立。故以預抵押登記等同于抵押登記進而支持優先受償權的裁判說理,在兩者性質差異性模式下顯然無法立足。
三是預典質登記行動的效能轉換模式。在效能“轉換模式”下,法官覺得雖預典質登記行動與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行動二者性質分歧,但在預典質登記權利人無過錯而僅義務人怠于幫忙辦理不動產典質登記時(即義務人存在客觀歹意或錯誤),能夠參照合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不正本地阻攔附前提民事法令行動之前提造詣的反向擬制劃定。也就是說,義務人怠于幫忙辦理不動產典質登記的行為屬于不正當地阻止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生效的行為,故應視為已經生效。并且,法官還認為,之所以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做合目的性解釋,是因為雙方均存在合理預期時預抵押登記行為顯然屬于一種具有公示公信特征的期待性,動物權行為。那么,此時引入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反向擬制規則進行效力轉換,并最終支持預抵押登記權利人的優先受償權也屬維護交易安全的必然體現。
以上就是深圳房產買賣律師整理的全部內容,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深圳房產買賣律師,我們為您提供免費的一對一咨詢服務。
宅基地發生糾紛怎么辦?深圳房產 | 深圳房產買賣律師教你解決身邊的 |
以嚴重規避法律政策為名的購房合 | 深圳房產買賣律師為您講解在物權 |
深圳房產買賣律師:司法社會實踐 | 深圳房產買賣律師:為什么一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