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簽訂了房產生意條約,賣方以其老婆不知情,不肯賣房為由守約,買方郭女士遂將賣方崔老師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補償違約金9000元,法院在審理時期發明崔老師賣房守約涉嫌一房二賣行為。法院判決支持了郭女士的訴訟請求。和深圳房產買賣糾紛律師一起來了解。
郭女士訴稱,崔老師與王女士是夫妻關系,2007年9月2日,經由過程鄭州市百聯房地產掮客無限公司先容,崔老師代表其夫妻二人和她簽訂了一份《房產生意業務成交確認條約》,條約商定:崔老師將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一套面積87平方米的屋宇,以31萬的價款售;同時商定郭女士需繳納購房定金10000元,崔老師需供應房產證或許原購房手續或與購房定金一致金額的售房定金,兩邊繳納的現金或手續由見證人代為保存。條約簽訂其時,郭女士就支付了購房定金10000元。到9月4日上午,郭女士接到居間人關照稱崔老師又不肯賣房了,違心負擔守約義務,暫時返還定金1000元。當時郭女士非常生氣,經過再三考慮,她同意不再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隨后取回了崔先生繳納的定金1000元以及自身所繳納的定金10000元。此后,郭女士要求崔先生繼續承擔違約責任,但崔先生拒絕承擔。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原告違約定金9000元;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崔老師辯稱,郭女士告狀究竟不失實,條約簽訂當天他老婆王女士不在現場,該條約不成立,過后王女士也不同意他賣房,他們也沒收到郭女士繳納的定金,不存在返還定金的題目;此案爭議的房屋屬于他們夫妻共有的財產,崔先生無權單方處分,所以郭女士與崔先生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
第三人鄭州市百聯房地產掮客無限公司述稱,他們公司盡到了居間辦事責任,在此案中不該負擔任何義務。兩邊當事人條約合法有效,崔先生夫妻違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向郭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覺得,此案爭議的屋宇雖系崔老師與王女士夫妻共有財富,崔老師在出售該屋宇時,應與老婆王女士商議同等,在王女士稱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崔老師是無權懲罰行動,崔老師與郭女士所簽訂的《房產生意業務成交確認條約》系效能待定條約。但2007年9月4日,崔老師夫妻又配合與第三人鄭州市百聯房地產掮客無限公司簽訂《托付售房和談》,配合托付第三人出售該房屋,并在該協議中注明:“2007年9月2日崔天增代表崔先生與王女士二人和郭女士簽訂的《房產交易成交確認合同》,他們自愿解除并承擔違約責任。”從這表明王女士也有出賣該房屋的意愿,并對崔先生先前的出賣房屋的行為進行事后追認,故2007年9月2日崔先生與郭女士簽訂的《房產交易成交確認合同》為合法有效合同。
法院覺得,當事人兩邊都是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民事法令行動從成馬上起擁有法令約束力。兩邊簽訂的合同是兩邊當事人的實在意義暗示,不違抗法令及無關政策之規定,正當無效,當事人應該根據條約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郭女士要求崔先生夫妻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辯稱她不知情且也不同意出賣該房屋,這顯然與事實不符。第三人作為居間人已經履行了居間義務,且雙方當事人未對其行為有異議,故對第三人的陳述,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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