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二手住房賣主搶走已簽署購房合同
一樁原本就是鐵板釘子的二手房買賣,誰知在中介公司準備在簽訂合同時將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合同正式生效,賣方臨時毀約并搶奪了購房合同,買方多次要求追回購房合同。而賣方卻以搶手合同作為證據,起訴買方違約,要求賠償。
三年后,寶貝女兒就要上小學了,小王夫婦就開始盤算著買一套好點的學區房,考慮到預算有限又不想離工作地點太遠,小王夫婦便把目標鎖定在采荷地區。跑遍了很多中介店,看了不下十幾個二手房,最后又看中采荷新村5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兩室一廳的戶型滿足一家三口的需求。四月份,在經歷了幾輪砍價之后,買方和賣方在中介人小劉的商議下大致確定了購房意向,小王夫婦愿意以100萬元購買套房。
原以為一切都已經談妥了等付款,過戶后,誰知小劉通知買賣雙方準備在已簽好字的購房合同上蓋中介公司章的時候,賣方張先生當場反悔,小劉準備好的合同中已經蓋了中介公司章。
當時買方提出一些附加條款,賣方不同意,也許是覺得房子賣不出去。」小劉說,當時買的時候行情不好,學區房也有下滑。售貨員沒有自己的手,小王越想越不放心,這房子到底是他算買的還是沒買?此后一段時間,小王夫婦和中介小劉溝通,要求收回購房合同,但一直沒有回復。認為這件事沒有結果之后,小王夫婦準備放棄這套房子再找另一間學區房,畢竟孩子上學耽擱不起。
誰知道一個月 后,小王夫婦竟然收到了法院傳票,原來賣家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說小王夫婦不按購房合同履約,要求賠償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這個動作讓小王很惱火,合同不在自己身上有沒有約定?
二手房交易糾紛處理?
事鬧上了法庭,小王無奈只能應訴。還是當時留了一個心眼,在合同被搶走的第二天,小王夫婦便找到杭州消費者協會,就合同被搶一事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該事件發生后,小王夫婦也找到了中介公司,提供相關事件的證據。
最后法院在審閱有關證據和聽完買賣雙方,中介公司老總陳述之后,尤其是中介公司小劉證明當時并沒有在購房合同上確認蓋章,最終法院依據事實認定被告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分析案情
本案件中賣方持有一方與另一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但最終法院不支持其請求,其原因在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優勢證據制度。如果一項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份量與證明力相比,或者在證據的可信度高于反對者的情況下,法官采用具有優勢的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確定案件事實。
在本案中,由于買主在事件發生后,收集并固定了一系列證據,使得案件買主成為了有利一方,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此提醒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過程中,對于某些簽約、談判過程或者賣方的描述和承諾盡量保留相關記錄,以備萬一發生糾紛時,可作為維權的依據。深圳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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