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贈與、轉讓等交易越來越頻繁的時候,也極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房產糾紛,面對房產糾紛人們必須要及時的解決,這樣才能夠盡快的將糾紛給解決掉讓自己能夠恢復正常,來看看下面這起房產糾紛的問題,深圳房地產律師是如何解答的吧。
李某、王某老兩口考慮到本人年紀已高,需求要有人在身旁照顧幫襯,遂將其所有和寓居的房產過戶至女兒小李名下,并行動商定由小李某擔任兩人的生老病死、生育死葬。2011年2月,將上述房產過戶至小李某名下。同年11月,小李某搬進該房屋與兩位老人共同寓居生活。2015年6月,兩位老爺與小李產生抵觸,小李自愿搬離該房屋。此后,老人的平常生活由付酬的鐘點工予以照顧至今,但小李常常回去看望兩老,無奈兩老嫗不開門接納小李。現兩位老人想撤銷其對小李涉案房產的贈與,并重新過戶至兩人名下。請問,贈與的房產可以撤回嗎?
兩位老人與女兒小李之間構成附責任贈與協議關系。贈與協議的肆意撤銷權,是法令基于贈與協議的單務性、無償性賦予贈與人的一種非凡撤銷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以前能夠撤銷贈與。經由公證的贈與協議或許依法不得撤銷的擁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責任性質的贈與協議,不合用前款規定。該條規定的焦點要義包孕:一是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行為,這是任意撤銷權的一般規則;二是兩種法定不得撤銷的例外情形,即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不得撤銷;三是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間的限制,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均可行使撤銷權。
贈與協議中,贈與房產的權力轉移以后,贈與人即喪失了肆意撤銷贈與協議的權力,但在如下前提具有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協議的法定撤銷權。(一)緊張損害贈與人或許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責任而不執行;(三)不執行贈與協議商定的責任。同時,為了保護贈與關系的穩定性,促使贈與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特別限定贈與人行使該權利的期間。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依據上述,兩位老人被迫將贈與房產過戶至小李名下,贈與協議成立并已見效,小李曾經實踐領取了贈與房產,兩老無奈行使肆意撤銷權。且小李不存在實行損害行動等情況,并屢次試圖回到兩位老人身邊照顧,亦不存在拒絕履行約定的扶養義務的事實,加之已超過法律規定1年的撤銷請求權期間,故兩老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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