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董、韋、張分別是203、303、403、503和603號房屋的業主,26號樓一至六層的所有房屋共用一條主排水管道。2017年11月3日下午,203號房的衛生間溢出,污水通過地板縫流到了103號房。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當天203房屋業主發現自己的疏浚人員經過維修后不再溢水。4日,徐某的妻子要求物業維修人員查明漏水原因。在打開103號房衛生間的主排水管觀察口后,她拿出一條近5米長的小型挖泥船的軟鞭,從此以后,這層樓就再也沒有發生過水災。
徐聲稱,樓上所有居民都要對下水道堵塞造成的溢流負責,因此他起訴樓上所有居民和物業,要求賠償損失的臥室用品(包括床單被褥被褥被套組合柜)人民幣4110元,損失的天花板人民幣2100元,鑒定費人民幣5000元,清潔費人民幣1000元,醫療保健費人民幣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下水道排水主管道被異物堵塞,經物業取出異物后該樓層再無溢水事故發生,此事實可以確認本案涉及的排水主管道堵塞顯然與個別業主使用不當存在因果關系。
鑒于無法確定堵塞排水主管道異物的直接來源,亦無法查明造成排水主管道堵塞的具體責任人,無法確定責任比例,故物業無責任,應當由包括徐某在內的六戶共同使用管道的業主平均分擔徐某所受的財產損失。因保潔費、保健費沒有實際發生,不予支持,臥室物品按市價估值,最終判決樓上五名住戶分別賠償徐某財產損失1350元。
相鄰各方,應當嚴格按照自己有利企業生產、方便我們生活、團結合作互助、公平科學合理的精神,正確分析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問題。共有部分應分為兩大類:一是通過法定共有,即涉及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公用設施等。
另一重要部分即自然資源共有部分,即在司法解釋工作中所列舉的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經濟結構組成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其他設備間等結構設計部分。
對于學生共有部分,相鄰各方面的共同使用人單位應當具有共同發展維護以及公共安全設施,保證城市公共教育設施的正常可以使用。正常情況下,共用水管道屬于一種公共部位,由物業有限公司信息進行有效維護保養,但該案中根據漏水原因,是個別業主不當使用通下水道工具從而導致的,由此免除了物業公司的責任。
郭某是1單元402室的所有權人,陳某居住在1單元502室。2016年9月26日郭某發現家里衛生間房頂漏水,便急忙跑上樓告知陳某并向物業公司報修。物業工作人員在402室檢查后認為是502室衛生間漏水,502室衛生間需要維修重新做防水層,但因陳某在外出差,沒有立即維修。
在此期間,402室的客廳衛生間墻全部被水滲透,墻皮泡起發霉,致使水延續漏往樓下,導致樓下住戶紛紛致電物業維修。直到11月份,物業工作人員才進入502室維修,物業工作人員把502室衛生間的地面刨開了,做了新的防水措施,然后做了避水實驗之后沒有漏水,工作人員就把地面瓷磚恢復了,結果第二天又漏水了。
郭某再次找物業維修,物業采取在402室衛生間天花板堵漏水措施,沒有真正解決漏水問題。因物業不能提出有效的施工方案,502室住戶拒絕物業進入維修。郭某認為漏水主因是樓上衛生間漏水,而物業在處理過程中有過失,都應對其因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故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解決漏水問題并賠償損失1500元。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從維護公共部門利益不同角度研究出發,共有設施在業主使用過程中不斷出現一些問題而無法查明造成環境問題的具體法律責任人時,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共有設施各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