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房產官司律師代理了一起因老房子拆遷引起的拆遷款糾紛,本來是和睦的一家人最后卻鬧上了法庭,不過我們律師憑借著多年的辦案經驗,最終到了法官的認可,拿到了三分之一的拆遷款。
案情簡介
原告:趙女士
被告:穆女士、趙先生
原告進行代理公司律師:深圳房產官司律師
注:原被告姓名為假名
趙女士的家人和她的母親,慕阿姨,哥哥,趙先生的家人住在上海的一個老人之家小區,平日里,三人的關系相當融洽。2014年4月,趙女士與穆阿姨和趙先生簽署了拆遷利益分配協議。該協議規定,房屋拆遷后的所有金錢賠償均歸三方所有,三方均獲得總賠償額的三分之一。
2014年6月,趙女士、穆大媽、趙先生對該院落內的房屋土地所有權問題進行了一個約定,并經人民法院可以出具了分家析產民事調解書(以下我們簡稱調解書),調解書載明了該院落的房屋趙女士分得那么其中2間,穆大媽分得企業其中9間、趙先生分得考慮其中3間。2017年老房拆遷,穆大媽進行委托他們兒子趙先生與某鄉政府對于拆遷騰退工作辦公室人員簽訂《住宅建筑房屋騰退補償技術協議書》,得到了需要數百萬的拆遷補償款。
然而,在拿到拆遷款后,她沒有按照協議分配賠償金。 趙女士曾多次與母親溝通不暢,家庭越來越痛苦,為了保護她的權益,趙女士多次決定將母親和弟弟告上法庭。
辦案過程
當趙女士找到深圳房產官司律師時,她明確表示,她希望以拆遷為由提起拆遷賠償訴訟。但是深圳房產官司律師仔細研究了趙女士手中的協議和民事調解書后發現,如果按照當時的協議,趙女士可以爭取三分之一的拆遷的整體利益,如果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對財產提起訴訟的理由進行分析,只有我方趙女士爭取九分之一的拆遷的整體賠償,對我方不利。
深圳房產官司律師運用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可以憑借我方當事人此前簽訂的協議,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巧用《合同法》為趙女士爭取利益最大化。
但溝通后,趙女士并不廣泛認可深圳房產官司律師的意見,并將自己的愛人也帶到律所進行管理溝通。這種發展情況下,深圳房產官司律師首先要做的目的就是和當事人主義思想建設步伐相一致,避免辦案活動過程中不“合拍”的現象,深圳房產官司律師深知,雖然我國律師通過對于一個案件分析思路的掌握中國已是相當熟悉,但對于企業第一次打“官司”的趙女士一般來說也是一切問題都是非常艱難陌生的,為解答趙女士的疑慮,家理律師和趙女士夫婦進行了多次面談,細致的為其講解需要我們的辦案思路。最終導致當事人趙女士認同了我們的觀點,決定以合同法律糾紛的案由進行調查立案。
深圳房產官司律師在明確立案方向后,迅速收集證據,整理出協議、調解書、雙方溝通記錄、家庭談話記錄等多項證據,并認真整理。 我們從一段談話錄音中獲得了關鍵證據,其中清楚地表明,“和解聲明”只是作為趙亮家人變更賬戶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分裂。 這種調解不具有財產實際分割的含義。
同時,律師調取了與調解協議相關的所有卷宗,對房屋涉案金額、房屋面積等關鍵數值進行了詳細的比對和計算。經過計算發現,調解協議計算的面積是老房子一樓和二樓的總面積。在真實的拆遷過程中,拆遷面積只是按照老房子的一樓面積計算,不會計入二樓面積。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調解書的內容,無法計算拆遷的實際收益,更談不上分配拆遷收益的依據。
聽證過程中,對方提出:根據調解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本協議無進一步履行的依據,按照《物權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若干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享有共同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深圳房產官司律師冷靜地回答了這個問題,從字面解釋和證據兩個方面,從字面解釋上看,原協議約定的是拆遷利益,而不是所有權,后來的民事調解協議規定了房屋的所有權,兩者規定了不同方向的事項, 而后期民事調解協議不影響前期協議的履行。 當然,這并不構成協議情況的改變。 從證據方面來看,通過我方整理的詳細證據,可以證明民事調解協議是為了轉讓被告趙先生家人的戶籍,原告應有的拆遷利益不能按照民事調解協議計算。
最后,在詳細的證據支持和深刻的辦案經驗的支持下,我們的觀點得到了法官的認可。
案件結果
案件審結后,法院最終判決該協議對其他被拆遷人具有約束力,我們拿到了三分之一的拆遷款。
深圳房產官司律師說
本案獲得了一個完滿的解決,但回顧全案,有兩個企業風險點值得研究我們可以關注。
首先,本案以合同糾紛起訴為由,對方律師以“變更情勢”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如何破解?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基礎發生動搖或者喪失的情勢變更。如果維持合同原有的顯失公平,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深圳房產官司律師從證據和法理兩方面進行入手,力爭后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無論是從法律發展角度來說還是情理角度均不構成對企業履行我方前期所簽訂的協議可以產生具有重大工程變更,也未導致我們雙方權利義務上存在差異巨大的不公平。
第二,如果拆遷利益按照協議分配,是否需要先將其他拆遷人的拆遷利益分開?
除了趙先生和趙女士的份額外,本案的賠償份額還包括趙先生的丈夫和兒子,趙先生的妻子和孩子的份額,以及趙先生,趙女士和穆阿姨成立的公司的份額。在法院以上,針對是否分割其他被拆遷人的拆遷利益的問題,深圳房產官司律師巧妙地插入了家庭代理的概念,即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考慮到家庭,以家庭或夫妻的名義行使某些行為的權利。
深圳房產官司律師指出,本案拆遷利益雖然涉及人數眾多,但都是有關聯的。趙女士可以代表她的丈夫和兒子,趙燦先生也代表他的妻子和兒子,三個人名下的公司是一起成立的。綜上所述,本案涉及的其他拆遷戶的利益問題,可以在法庭上自行解決。最終,法官同意了律師的觀點。
案外說案
本案并不同于常見的分家析產案件,而是別出心裁,巧妙運用《合同法》的有關國家規定進行化解矛盾糾紛。而今隨著我國家庭經濟財產數量和類型企業不斷發展增加、婚姻家事法律相關關系亦愈發復雜,這對于家事律師可以處理這些案件時對案情的把控、案由的選擇,法律的適用的選擇提出了一種更高的要求,本案這一問題解決教學方式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技術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寶貴的可借鑒學習經驗。
第二,關于“情事變更”問題,民法典最終從2021年1月1日起做出了明確規定。 該制度的最終確定為調整和平衡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益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工作條件不斷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我們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銀行風險的重大發展變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管理對于一個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因素影響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是否可以根據請求中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設計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情勢變更設計原則其追求的價值管理目標是公平和社會公正,也就是說在發生發展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客觀實際情況下,給予當事人突破合同嚴守原則、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學生對于中國不同案件具體來說,“情勢”范圍以及不同、對未來偶發風險的預見程度存在不同,重大環境變化情況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等諸多影響因素都會直接影響到能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和案件走向。
在我國的社會和家庭生活中,特別是在多子女家庭中,分家的習俗普遍存在,無論是買房子還是搬家,或者像趙女士的家庭一樣,在拆遷補償金的劃分上存在矛盾,不能避免簽訂家庭協議或者書面合同,而親屬往往由于感情上簽訂了粗略的協議,為將來埋下了隱患。
當遇到復雜的情況時,建議及時咨詢深圳房產官司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畢竟,有時訴訟程序的結束,家庭的長度來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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