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垃圾成山,房東拒收,閑置一年的損失,誰來承擔?日前,某法院對該房屋租賃糾紛進行了審理。深圳房屋合同律師為您解讀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2019年6月,房主周某與承租人王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王某向劉某租賃房屋,租賃期限至2021年,年租金為50萬。因經營需要,王某可對其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后,固定設備和裝飾裝修無償歸周某所有。
簽約后,王某將房屋裝修,經營一家浴場,但由于房屋性質等原因,遲遲沒有辦妥消防備案手續,浴室不能繼續經營后,雙方發生糾紛并向法院起訴,法庭裁決確認,雙方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想靠出租房子掙點房租,但王某這么一出,合同解除后,王某既沒有恢復原狀,也沒有進行清潔,這一年的租金損失他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2010年8月11日,房東周某又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恢復原狀,清理房屋中的垃圾,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費用50萬元。
法庭審理認為,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王某將房屋騰空后恢復原狀,因此,被告要求王某恢復房屋的原狀,因此,雙方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同時,據現場調查,出租屋內堆積如山的垃圾確已超出正常水平,其合理使用所產生垃圾數倍,對租賃物的再轉租和使用有較大影響,租賃方王某應對租金損失承擔部分責任。并且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后沒有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而且損失大部分應該由周某自己承擔。
結合該商鋪的結構、性質和垃圾數量等因素,法院裁定在租賃合同解除后15天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時間,此后繼續空置造成的不必要損失不得要求王某賠償。
因此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并支付周某15天的占有使用費約20548元,駁回周某其它訴訟請求。
現在,這一判決已經生效,王某已經繳納了清理垃圾和房屋的占用費。
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不得要求賠償。防止損失擴大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違約方承擔。
減損義務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發生和擴大,否則不能對擴大的損失提出賠償,這種防止發生和擴大的義務被稱為減損義務。
盡管違約損失產生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但其損失的大小與非違約方對自身權利保障或事物管理的疏忽有著直接的聯系。不違反合同的一方已具備減損條件,并有能力履行減損義務,違反誠信原則,放任損失擴大,擴大損害結果不能再發生,而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情況下,承租人違反合同,并通過行為表明其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而出租人不履行減損義務,致使房屋長期空置而產生租金損失。法庭依個案情況,考慮解除合同的時機、廢品數量、清理難度等因素,在適當情況下,決定出租人應履行減損義務的時限;對于出租人超過減損義務時間點不履行減損義務而造成擴大的,不支持請求支付占有使用費的空置期申請。深圳房屋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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