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過程中,經常會碰到一些陷阱,其中之一就是甲醛超標。住房質量關系到人類健康。污染物質如室內甲醛和其他污染物質為隱性缺陷。如果室內污染物超標,房子就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如出租房屋甲醛超標,承租人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嗎?下面深圳房屋合同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他在一家經紀公司的幫助下,于2020年10月13日租了一間房子。住在王家的時候,發現家里經常有異味,懷疑甲醛超標。王家經紀人報告情況,要求經紀人對房子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紀公司不同意檢測。因此王先生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將檢測時間通知經紀公司,但是經紀人不在。經過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表明甲醛含量高于國家標準。在退租退款方面,王先生在十一月一日從所住的房子里搬走。此后雙方就王居住期間的租金及服務費產生糾紛,王起訴經紀公司退還租金、服務費、甲醛檢測費用等。經紀人說,不能排除由原告物品引起的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輕微超標為正?,F象。檢驗報告所反映的只是一段時間的價值,不能證明房屋不適合居住,不同意退還居住期間的租金和服務費。
審判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出租人有法定的義務,在租賃期間維護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目的。租賃房屋若甲醛超標,應認定為經紀公司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于王家居所期間的租金及服務費,考慮到室內空氣質量不合格,但出租房屋仍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承租人仍可獲得部分居住利益。據此,出租人在上述期間所支付的租金返還義務,應當根據房屋內空氣質量不符合標準、承租人實際損害后果、居住時間等因素確定。經過全面考慮,法院決定退還王先生60%的租金及服務費,檢測費由經紀公司負擔。
法官說明
《民法通則》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如果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可隨時終止合同。該條是原合同法第233條保責任的延續。所以,如果專業機構檢測到甲醛含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瑕疵保證責任是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重要義務。租賃存在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質量缺陷的,出租人應對租賃物的質量缺陷負責,承租人有權隨時終止合同,這體現了民法中人格權優先保護原則。對在租賃期內的租賃物,出租人應無條件歸還,但承租人實際居住期間的租金返還,應根據空氣質量不合格、損壞后果及居住時間等綜合考慮。檢測費是承租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確定房屋空氣質量所必需的費用,由經紀公司負擔。深圳房屋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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